最高法院:借用资质的挂靠关系中,被挂靠方,不属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发包人,其仅负有将收取的工程款支...
最高法院:借用资质的挂靠关系中,被挂靠方,不属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发包人,其仅负有将收取的工程款支付给挂靠方的义务,而非与发包人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建设工程案件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适用于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向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共同主张权利。但本案系借用资质的挂靠关系,桓大公司系被挂靠方,不属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发包人,其仅负有将收取的工程款支付给挂靠方的义务,而非与发包人承担共同付款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桓大公司收取的款项尚有2,303,163.75元未向申长松支付,故桓大公司仅在2,303,163.75元范围内履行支付义务。
由于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盘县红果观月商业广场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工程项目责任人承包合同书》均无效,《工程项目责任人承包合同书》中关于管理费的约定也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桓大公司无视法律法规的规定,相继将资质出借给不同主体使用,导致合同无效,过错较为明显,对其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扣除管理费的主张不予支持。但是,鉴于桓大公司在案涉工程中参与了部分工程管理,并在请求光明公司付款、配合实际施工人提起诉讼等方面作出一些工作,酌情按照总造价的0.5%对其付出的劳动成本给予补偿。
(2021)最高法民终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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