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系山东省泰安市xx县xx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并建造了房屋。
2013年2月,县政府发布征地公告,称决定在xx村建设生物化学基地,王某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实施主体为镇政府。2013年5月,镇政府指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公告。
但此后,镇政府并没有组织工作人员来和村民协商补偿事宜,项目好像进入了停滞。王某和其他村民,仍和以前一样,在村子里生活、居住。直到2019年,镇政府突然派人来和王某协商补偿事宜,因补偿款过低,王某拒绝签署安置补偿协议。
某天深夜,一群身份不明的人,将王某和家人从房子中拉出来,强制拆除了房屋。王某用手机录下视频,发现人群中有一个人是非常像镇政府的工作人员。随后,王某便以镇政府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庭上,镇政府辩称:王某提供的视频并不清晰,镇政府没有指派任何人强拆王某的房屋,王某应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是镇政府强拆了房屋,否则镇政府作为被告不适格。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1.镇政府作为被告是否适格?2.涉案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根据上述规定,适格被告的确定应依据法律规定与职权法定原则,并结合案情实际作出认定。
具体到本案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主体是镇政府,县政府发布的公告也明确了由镇政府实施搬迁安置工作,综上可以看出拆除房屋符合镇政府的结果追求和终极目的。因此,即使王某的证据不能证明,法院也可以推定,镇政府系此次强拆的主体,其作为被告是适格的。
关于焦点二: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时应履行催告、听取陈述和申辩、制定强制执行决定、公告等法定程序。本案中,镇政府并没有履行上述程序,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
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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