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邹宇平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的实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对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也将有利于将现有的与土地承包相关的法律、政策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进一步规范并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
该《办法》的发布,进一步反映出国家层面对农村土地承包的最新的政策要求,结合现有的法律法规,小编总结了与土地承包相关的三大原则。具体如下:
该《办法》第五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应当充分维护农民的财产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承包农村土地的权利。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一直以来,咱们农村的承包地遵从“三权分置”政策。所谓三权,即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经过与集体签订承包合同,待合同生效后,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除非村民自愿,承包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收回承包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也不得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在很多村里,村委会自己就琢磨出一套承包方案,根据该承包方案制定承包协议,挨家挨户与村民沟通,要村民签字。事后又说,村民签字了就是代表同意承包方案了。此类情况,村委会严重侵犯了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甚至是财产权益。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村委会可无权自行制定承包方案。
该《办法》第七条规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依法选举产生的承包工作小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承包方案,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不少于十五日。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承包方案由承包工作小组公开组织实施。
由此可见,村委会不仅无权制定承包方案,更无权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相信,越来越多的城里人想着有机会远离城市的喧嚣,去村里包块地,体验体验耕作的快乐。不过,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这个机会,城里人不会有。换句话讲,邻村的人都不能成为本村集体土地流转的受让方,更别说“城里”人了。
据该《办法》的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承包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交申请。发包方同意转让的,承包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发包方无法定理由的,不得拒绝同意承包方的转让申请。未经发包方同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无效。
由此可见,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资格承包该村集体的土地,更没有资格成为该村集体土地流转的受让方。
随着《办法》的发布、实施,各地方也会相继出台相应的政策文件不断细化具体的工作内容。对于土地承包总体的原则,无论各地方文件如何规定,也绝不能突破现有的法律规定。
对此,在明律师提醒各位农民朋友,承包地权益关乎咱们农民的口粮,对于承包地相关权益的行使、保护,每个人都是有责任的,及时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对我们的权益保护只会有利无害,法律不保护在法律上睡觉的人。
遇事不怕事,咱们要多与专业律师沟通情况,依法行使自己的监督、检举、控告等权利,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保护自身权益不受损害。当您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先向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类的专业律师进行咨询,寻求快捷、高效、专业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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