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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民企经营行为如法无禁止 不得以非法经营罪追刑责

12月12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意见》指出,对民营企业的经营行为,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的,不得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要严格把握认定标准,坚决防止以未经批准登记代替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记者了解到,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党组将把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定期听取汇报,及时掌握工作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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