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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治:首席大法官缘何可以直接审理国务卿,违宪审查价值何在

导读:在美国历史上,有一个少言寡语、身材矮小的总统被人尊称为“宪法之父”;他就是美国第四任总统詹姆斯·麦迪逊,有意思的是这位思维敏捷、深谋远虑、奉行人权的总统在任国务卿时,却被人以违反法律为由提起诉讼至联邦最高法院,开创了美国“违宪审查”的先河,让司法权这个三权中最弱小的权力在此事后彰显出无限光辉。

美国著名宪法学者伯纳德·施瓦茨说过:“没有司法审查就没有宪法,司法审查是宪法结构中必不可少的东西。”

从宪政理论角度来看,宪法是根本大法,是效力最高位阶的法律,对其他法律是否违反宪法进行审查,更能维护整个国家法律的完整和统一;特别是在“三权分立”的制度中,要实现分权制衡、主权在民的制度设计要求,理论上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应该相互独立,无高下之分,但在实践中往往会产生争斗,要维持三方权利“井水不犯河水”的并行存在不可避免的会存在冲突。

通常认为,三权分立中最优越的权利应该是国会立法权,因为立法权一是能代表民意的存在,二是立法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直接体现;所以,司法权要在夹缝中获得一席之地并非易事,而违宪审查制度却可以让司法权这一实践权利获得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你立的法是否合法,是否合乎宪法,由我司法部门来作出解释,作出裁决,或者直接宣布普通法律违宪而无效,这是多么神圣又霸道的权利。

美国现行的司法权地位,是由经典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裁决助推获得的,案件直接推动美国民主制度中出现了重要的违宪审查制度,为进一步明确三权分立,相互制约的权利机制奠定了重大的实践基础。

美国最高法院

01

“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被告是当时的国务卿,开启了违宪审查的先河,对美国权利制度的内部制约与平衡产生了重要影响

“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发生在19世纪美国新老总统权利交替之际,即将卸任的美国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在其任期(1797年-1801年)最后一天的午夜,不甘于就此失去诱人的权利地位,想在退位之前多安排些自己的人手到重要的岗位上去;于是突然搞了一批人事任命,要提拔任命42名治安法官,但因过于忙乱导致其中有17份委任令没能及时送出去。

新上任的总统托马斯·杰斐逊对此不屑一顾,不仅不做好上一任的收尾工作,还直接命令当时的新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将其扣下,丢到垃圾桶里去。而这被扣下的17人中的威廉·马伯里虽然是一名富甲天下的商人,但是却对权利情有独钟,且能甘愿于此,于是便联合另外两人直接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现任政府签发执行令,落实自己的官职。

当时审理该案的法官就是前国务卿,现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从私人角度来说这些漏下的任命状与他的工作差错不无关系;从党派利益角度来说,这些人都是他们党派的亲信人员,政党战友;所以,于私于公,他都不得不正视这个问题,并要想方设法地用从法律层面来解决这个难题。

在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现任的国务卿,未来的美国总统,号称“宪法之父”的詹姆斯·麦迪逊成了被告,换个角度来说美国政府成为了被告;在自己的国土内,自己的统治下,当时的执政者成了被告,谁敢审,谁敢判?

如何审理案件就考验审判法官的耐心和智慧,于是马歇尔大法官顶住重重压力,运用了高超的法律技巧和法治智慧,最终作出了经典的违宪裁决,以另一种和平的方式解决了案件纠纷,直接推动了“违宪审查”制度在美国体制下的确立和发展,这一制度对当今许多三权分立国家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被告:美国第四任总统詹姆斯·麦迪逊

02

马歇尔大法官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时,不能单纯的依据法律的简单适用来作出裁决,而是需要论证出让合众国国民足以信服的法理

以当任国务卿为被告的案件确实棘手,不管放在谁手上都是令人头痛的事情,摆在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面前的问题就是,审还是不审,以及怎么审?

是啊!最高法院有不得不管的理由:一是有司法权行使,首席大法官必须履职的要求;二是维护法律权威和完整统一的要求。即使他陷入了两难境地,但也必须以合法的理由,合理的说词来向所有观众做出交待。

经过半个多月的冥思苦想,大法官先生理清了思路,想好了如何应对国民,又如何平衡法院与政府之间关系的逻辑推理,这其中体现了他高超的法律技巧和处世智慧,最终作出了一个令后人拍案称奇的绝妙裁决,为世人留下了一个经典判例。

在马歇尔看来,要想直接审判麦迪逊扣发委任状的行为违法并不容易,因为即使命令麦迪逊按照法律程序发出委任状,但麦迪逊有总统兼美军总司令的杰弗逊撑腰,完全可以不执行法院的裁决,这样下去,不仅会愧对联邦党中的战友,而且会使最高法院同时颜面扫地,丧失权威和话语权。

所以,他换个角度从不符合正义的要求上着手,从美国依法治国的标榜上着手,你们都说我们是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那么是不是应该像所标榜的那样去做事呢?这让案件审判一开始就站在了正义的制高点,有了良好的法理根基。

因此,他通过提出三个问题,并对问题一一论证,回答了美国法律要保护人民的权利,美国是法治国家要模范贯彻执行法律,美国宪法应该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使其论证合法合理的得到了公众的普遍认可。

美国宪法示意图

03

“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具体说理及法理展现

前面已经说过,要解决这个案件,不仅要说服法官自己内心的评判标准,还要能说服民众相信并继续遵守美国法律;所以大法官马歇尔提出并回答了三个问题:解决了权利从哪里来,权利救济怎么办,宪法的权威如何维护?

首先,原告马伯里是否有权利获得委任状呢?

马歇尔认为,任命的委任状经过总统签署后,可以视为任命已经确定,不管它送没送出去,并不影响它发生权利效力;而这个委任状已经加盖了合众国的国玺,完成了全部行政程序,是否完全送达并不影响它发生效力。

如果将已经发生了效力的委任状扣发,不仅不是法律所授权的行为,而恰恰是侵犯了法律所赋予的权利的行为;所以,麦迪逊扣留马伯里委任状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是违法的。

其次,既然原告马伯里的权利受到了执政者的侵犯,那么政府生效的法律是否应该为他提供法律救济呢?

马歇尔论证道:合众国政府自我宣称为法治政府,贯彻的是依法治国的方针,并不是人治的政府;法治政府理所应当地要在任何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提供帮助,否则就违背了自己宣称的“法治”称号。

他首先将政府放在正义和法治的制高点上,同时指出政府要自觉的维护自己所宣称的形象,这才是全民追逐正义和平等的现实价值所在。

最后,假如政府应该为原告提供法律救济,那么这个命令该由谁来下达呢?

于公于私,这个命令都该由最高法院来作出,因为最高法院本身就是民众寻求权利救济的机构,同时又是发挥司法权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约束的制衡部门,但是作为法律守护的最后一道关卡,肯定不会开下先例,所以他话锋一转,挑起了法律程序的瑕疵。

因为根据美国宪法第3条第2款规定:“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以及以州为一方当事人的一切案件,最高法院具有原始管辖权。对上述以外的所有其他案件,最高法院具有上诉管辖权。”

意思就是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双方当事人既非外国使节,也不是州政府的代表,所以我们最高法院没有初审管辖权。原告应该到地方法院去起诉,通过上诉的形式到最高法院,他们才能介入审查。

但原告的律师显然不是吃素的,说他们直接起诉到最高法院的法律依据是国会通过的《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的规定。

马歇尔进而说到:《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是与宪法相互冲突的,因为它在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向政府官员发出执行令时,实际上是扩大了宪法明文规定的最高法院司法管辖权限。如果执行这条规定,就等于公开承认国会可以任意扩大宪法明确授予最高法院的权限。

而宪法是构成国家的根本法和最高的法律,并不能随便解释和扩展,所以与宪法相互冲突的法律应该是无效的”。所以,马歇尔宣布:《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因违宪而被取消。

这样来看,马伯里是无权直接向最高法院直接起诉国务卿的,而是要从基层法院一级一级地上诉到最高法院,这样耗时又费力,总统都换届了,所以马伯里最终撤回了起诉。

马歇尔大法官雕像

04

“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通过裁决普通法律违反宪法自然无效,并确立司法部门有权对国会立法进行司法解释的权利,对美国政治制度的发展与制约影响深远

当时,联邦最高法院的状况并不尽如人意,有立法者说“司法部门既无军权,又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力量和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行动”,它是“分立的三权中最薄弱的一个”。

其实,自美国宪法1789年生效后,就确立了三权分立原则,但宪法最终解释权属于何部门一直没有定性,最高法院对宪法也没有发号施令的特权,更没有权利强令总统、国务卿以及国会来服从最高法院的判决。

因此,马歇尔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裁决,将宪法解释权拿到了司法部门;充分利用了法院在适用法律过程中的法律解释权,将普通法与宪法发生冲突的裁决权利留在了最高法院手上,直接拨高了司法权的地位和价值。

马歇尔明确指出,与宪法相抵触的立法机关法案是无效的,并且不存在其他选择,宪法要么至高无上,要么等同于普通立法,所以这个案件终于宣告国会立法违宪而结束。

就这样,通过案件的裁判表现出了司法部门的独有权威,又避免了与国会直接冲突,同时强调了司法部门具有对国会立法的司法解释权、裁定政府行为和国会立法行为是否违宪的权力。

该案不仅提高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地位,也为美国三权分立、互相制衡原则奠定了基石,成为美国司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促进了美国权力体系的重大调整,联邦最高法院从此获得了能够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制衡与分立的地位。

结语

“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这样处理也算皆大欢喜,既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也巩固了司法权的独立,同时也营造了三权相互制约与相互平衡的关系,最重要的是从此确立了美国普通法院违宪审查制度,最高法院享有宪法解释权、裁定政府行为和国会立法行为是否违宪的制度,对美国的政治制度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可以说马歇尔大法官的判决,使美国最高法院赢得了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从而真正确立了美国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政治结构,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世纪审判,是宪政发展的重要法治事件,值得我们学习和研究。

参考文献:

1787年美国《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美国《1789年司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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