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来说一下补缴养老保险的话题,很多人都很关心这个话题。2016年12月之前,全国各地都有补缴养老保险的规定,很多人也因此受益。但是2016年12月27日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此后,各地均逐步调整了养老保险补缴政策。
《通知》规定,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自行扩大一次性补缴适用人员范围的做法,各地要立即停止执行。
《通知》还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城乡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事后追补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参保后中断的缴费,不得补缴。
那到底什么情形可以补缴呢?下列情形,可以补缴。
如果你曾经与用人单位存续劳动(人事)关系期间,出现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可补缴应保未保或应缴未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需要注意的是,山东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办理补缴。
那么具体怎么补缴呢,下面我说说山东省的补缴规定,其他省份的应该是差不过的。
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缴费基数,依据本人历年工资收入等因素核定;无法确定本人历年工资收入的,以参保所在市(含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执行的历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60%核定;
缴费比例,按参保地历年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执行。补缴完成前,欠费时段个人账户欠缴额不记息;补缴完成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开始计息。
另外需要注意,补缴是要缴纳滞纳金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但是,因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较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资金清算、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等非用人单位和职工原因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不加收滞纳金。
补缴程序和所需资料
欠费单位和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当由欠费单位向欠费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补缴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收入凭据等与补缴事由相对应的证明材料。
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的,应向补缴地提供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出具的,符合规定的法律文书。
当然了,相关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够通过数据共享等方式获取的,不得再要求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
好了,如果你符合我刚才说的情况,可以到单位所在地人社局具体咨询补缴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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