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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先签订后招标的合同是否有效?...
争议焦点
必须招标项目,先签订施工合同,再组织招投标活动的,所签订的合是否有效?

解析案例
2004年11月10日,发包人(山西嘉和泰开发有限公司)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百桐园二期住宅小区”的土建、安装工程进行发包。
2005年3月,工程开工,期间因手续问题,发包人两次要求承包人停工,又恢复施工。
2005年9月22日,双方为上述合同补办招标程序,承包人中标。2005年12月27日承包人完成了工程主体结构封顶。
2006年3月,因工程质量问题,监理公司通知承包人停工。
2007年4月,承包人起诉发包人,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向其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以及停工损失。双方对合同是否有效产生分歧。
各方观点
(1)承包人认为:合同未经招投标,应属无效。
(2)发包人认为:本案合同经过招投标,是合法有效的。招投标前承包人是已进场,但之后进行招投标,结果可能是承包人中标,也可能不是承包人中标,但不能恰因承包人中标,就认定招投标有问题。
裁判观点
(1)山西省高院一审认为:“本案涉案工程开工前未向社会公开招投标,事后虽然补办了招投标手续,但实际并未向社会公开招标,属于“明招暗定”行为,违反了招投标法的规定,应当认定涉案合同无效。
(2)最高院二审认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未履行招投标程序,2005年9月2日通过补办招投标程序,承包人中标。涉案工程没有经过招投标,违反了《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应当认定涉案合同无效。
最高院解析
最高院民一庭王毓莹法官解析认为:“违反招标投标法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理由是: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应将其认定为管理性规范,而应应认定为效力性规范。违反效力性规范,应当认定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本案中,涉案工程没有经过招投标,事后双方当事人补办的招投标手续,并未向社会公开进行招投标,属于明招暗定行为,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未脱离一般合同的范畴,因此,合同无效后,也应当适用《合同法》中对于无效合同处理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施工人的劳动及建筑材料都物化到工程中,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不能够相互返还,只能折价补偿。折价补偿就体现为参照合同的约定计算工程价款。
【作者点评】
《最高院施工合同解释一》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必须招标项目,中标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前提条件,未经招标签订施工合同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强性规范。在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所有强性规范中,有的属于仅用于行政管理需要的管理性规范,违反管理性规范可能导致行政机关的处罚;有的属于效力性规范,违反效力性规范可能导致当事人利益失衡,其所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
本案当事人在招投标前签订的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最高院施工合同一》已经明确规定“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签订施工合同无效,尽管当事人事后履行了招投标程序,但合同实质性内容并非通过投标竟争性手段确定的,不能改变合同无效的结果。合同是否有效往往关系到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或违约责任的承担,如果合同无效,那么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就不能够适用,这也是当事人对合同效力之争的原因。
裁判规则
必须招标项目,先签订施工合同,再组织招投标活动的,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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