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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可享受农村征地补偿费的村民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已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所以有权参与分配的也只能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于这个问题,没有集体法律规定,在实践之中,认定的依据一般应以户籍为原则,但户籍又不是唯一依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本村土地征收补偿费时,应该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是否具有本村村民资格:(1)须以合法取得本村户籍为前提条件;(2)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3)必须在本村有居所并与集体经济组织保持稳定的成员关系;(4)为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积累和经济发展尽过一定义务。
在实际分配时应注意还应该区分如下几种情况:(1)为了分配土地补偿费,以不正当手段迁入户口,不应当认定其有分配资格;(2)为了成就某种便利条件而将户口迁入,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分配资格,如许多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就读条件中包括户口所在地,部分家长为子女择校而将子女的户口迁入亲戚处;(3)因在大中专院校就读而将户口迁出,其父母仍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生产资料为经济生活保障,为确保安心学习所必要的生活费用,应当认定其具有分配资格;(4)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又将户口迁回,已属居民户,且已在外工作,有生活来源,虽然未将户口迁至工作所在地,但不应当以户口在本村认定其具有分配资格;(5)已嫁入的妇女,户口已迁入,应查明其娘家所在地是否已收回其责任田,如未收回,其作为农村的合法权益未被侵犯,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分配资格;(6)确系本村新生人口,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故不能以其户口手续未办好而拒绝发放,只要能够确认征地补偿费产生与其出生之后,就应当认定其具有分配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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