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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方交回承包地...
【土地承包】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能否认定自愿交回?

【基本案情】

2002 年,唐某无力耕种承包地,通过村主任找人代耕,村主任以村委会名义将土地发包给付某,并收取付某5000 元承包费。2005 年,唐某索要承包地无果,遂诉。

【法院审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民自愿交回承包地进行了严格的程序限制。《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 条规定,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

依《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调整土地,并确定了土地承包期限为30 年以上(含林地等)的较长期限,故《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是对物权的侵害,承包权人有权基于物权人地位请求返还土地,保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本案中,唐某农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权利在承包期内应得到法律保护,其返还承包的诉请应予支持。付某认为唐某农户已自愿将承包地交还给村委会,系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放弃。但《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民自愿交回承包地进行了严格的程序限制,要求承包权人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本案中,付某未能提出证据证明唐某以书面形式放弃了对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由于唐某农户并未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故村委会擅自收回其承包土地,并与付某订立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行为侵犯了唐某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该土地承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唐某农户因国家调整农村政策,免征农业赋税,对耕种土地的农民予以补贴,而请求返还土地,是行使物权的表现,不应适用诉讼时效。付某与村委会订立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后,按约定交纳了土地承包费5000元,已耕种三年,并对诉争土地投入了一定资金,确保了土地墒情稳定,其利益亦应适当考虑。故判决付某返还唐某诉争土地,村委会返还付某4000 元土地承包经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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