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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解读金融借贷案件中罚息复利的裁判规则「惟胜会·银行金融」

背景及争议

在金融借贷纠纷案件中,银行一方通常会主张逾期后按照罚息标准支付利息并加收复利。就罚息复利是否应当得到支持,很多人认为双方合同约定明确,法院肯定直接支持就完事了。但实际上并非如此,笔者在办理案件中就遇到法官对上述问题进行询问,法官似乎认为这种计算方式这有违公平原则,是对贷款人的双重惩罚。为此,笔者庭后专门就该问题查找了相关规定及案例。

检索过程中笔者发现,就罚息复利是否应当支持,目前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支持者认为罚息复利是合法的,应予支持:第一、双方合同约定明确,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第二、人民银行针对罚息的复利有明确的规定,金融机构按照国家的政策与借款人协商签订合同,当然应予支持。

反对者认为罚息再计收复利不符合我国合同法的基本理论:第一、罚息再计算复利是对借款人的双重处罚,有违约公平原则;第二、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是赔偿性而非惩罚性,逾期的罚息实质上已经对违约的借款进行了处罚,再计收复利导致出借人获得了双份补偿,不符合我国违约制度的立法目的。

面对存在的争议,笔者尝试用采用数据分析的形式来展开本文的论述。为此,笔者将以各地高院的指导规定以及选取近期最高院、各地高院案例为基础,用数据来反映罚息复利的适用裁判思路。

数据解读之一

目前各地省高院的指导规定

笔者经检索,目前各地高院就审理金融借贷案件作出规定的共有八家。具体规定如下: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不支持

根据北京市高院2003年3月5日出台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03]61号)第四条:“借款合同借款期限届满后的罚息,实质为借款人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合同中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的罚息标准计算违约金。借款期限届满后只计算罚息,不再计收利息和复利。”的规定,逾期后罚息的复利不予支持。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不支持

根据2005年9月3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机构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5]30号)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没有归还应付本金和利息,对逾期本金部分按同期贷款的罚息标准计收逾期罚息;对逾期罚息不再计收复息。”逾期后的罚息同样不予支持。

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了双方约定的是违约金而不是利息条款的效力问题,未涉及复利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6月23日发布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沪高法民二[2006]12号)第二条规定:“在借款合同中,对逾期还款、违反借款合同用途使用借款等违约行为约定支付违约金,与约定计收利息均是对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约定,该约定不违反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未规定相关内容

2014年10月29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福建省高院关于依法规范金融案件审理和执行的若干意见(试行)》,对金融案件的受理等进行了规定,但未涉及罚息复利。

5.贵州省高院——支持复利,但罚息、复利、违约金等之和不应超过人民银行的相关强制性规定及各总行、社的规定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印发的《关于涉金融类纠纷案件中利率的认定及诉讼保全若干问题的意见》(黔高法(2015)120号)第二条:“金融借款合同中除约定利息、复利之外,还约定逾期还款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的,逾期还款违约金、罚息、其他各项费用与利息、复利之和,不应超过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限制高利率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应超过各总行、社关于利率政策的规定,超过部分,不予支持,且逾期还款违约金和罚息不能同时适用。”

6.辽宁省高院——未规定相关内容

2005年1月26日发布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辽高法[2005]29号)对罚息的表述进行了规范,但未涉及复利的问题。

7.江西省高院——未规定相关内容

2015年10月26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金融债权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赣高法﹝2015)145 号),对金融案件的审理进行了规定,但未涉及复利问题。

8.吉林省高院——支持+限制

2014年12月发布的《吉林高院民二庭关于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规定:金融借款合同当事人请求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和复利计算标准计收利息,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总结上述各地高院的规定:北京、广东明确不支持;上海、福建、辽宁、江西的规定未明确该问题;吉林、贵州的规定支持,但有限制。如图所示:

数据解读之二

各地高院案例中的裁判规则

为了能更深入了解法院的裁判思路,笔者将以最高院以及各地省高院近年的案例共计21例作为素材,来分析罚息复利的支持情况,具体如下:

法院 | 最高院

案号 |(2015)民二终字第179号

是否支持 | ✔

裁判摘要 |复利属于法律规定的利率计算形式之一,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亦明确约定了复利,并不违反公平原则,应当予以保护。

法院 | 北京高院

案号 |(2014)高民(商)终字第04844号

是否支持 | ✔+限制

裁判摘要 |建设银行表示其诉请的罚息复利利率是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一标准计算,并未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罚息利率,应予支持。

法院 | 安徽高院

案号 |(2015)皖民二终字第00005号

是否支持 | ✔

裁判摘要 |《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借款合同对计收复利也进行了约定,应予支持。

法院 |重庆高院

案号 |(2014)渝高法民初字第00045号

是否支持 | ✔+限制

裁判摘要 |新华公司发放贷款应当符合《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有权计收逾期利息和复利,但最高不应超过借款期内利率水平的50%。

法院 | 福建高院

案号 |(2014)闽民初字第106号

是否支持 | ✔

裁判摘要 |马尾海峡支行诉请铭展公司偿还借款670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有事实依据,予以支持。

法院 | 广东高院

案号 |(2014)粤高法民二终字第32号

是否支持 |✖

裁判摘要 |对逾期罚息再计收复利,无异于对借款人实施双重处罚,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对借款人不公平。

法院 |贵州高院

案号 |(2015)黔高民初字第3号

是否支持 | ✔

裁判摘要 |长城公司有权收回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双方当事人已经约定罚息,对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 | 海南高院

案号 |(2014)琼民二初字第16号

是否支持 | ✔

裁判摘要 |《借款合同》约定:…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不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应按上述约定予以确定。

法院 | 河南高院

案号 |(2014)豫法民三初字第6号

是否支持 | ✔+限制

裁判摘要 |对利息计收复利,符合合同约定。但应按照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

法院 |黑龙江高院

案号 |(2015)黑高商初字第16号

是否支持 | ✔

裁判摘要 |案涉三份合同对复利有明确约定,同时根据《关于对逾期贷款计收复利有关问题的复函》,…可以计收复利。

法院 |湖北高院

案号 |(2014)鄂民二初字第00023号

是否支持 | ✔

裁判摘要 |截止2014年10月21日,…拖欠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581138.59元。宏鑫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

法院 |湖南高院

案号 |(2014)湘高法民二初字第6号

是否支持 | ✔

裁判摘要 |对于2014年6月10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金鹰公司仍应按照合同约定予以偿还。

法院 | 吉林高院

案号 |(2015)吉民二初字第6号

是否支持 | ✔+限制

裁判摘要 |…并约定了复利。…不超过国家法定利率标准四倍,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法院 |江苏高院

案号 |(2015)苏商终字第00323号

是否支持 | ✔

裁判摘要 |…其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借款的罚息和复利。

法院 | 江西高院

案号 |(2015)赣民二终字第82号

是否支持 | ✖

裁判摘要 |对逾期罚息再计收复利是双重处罚,一审不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法院 |辽宁高院

案号 |(2014)辽民三初字第3号

是否支持 | ✔

裁判摘要 |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复利及逾期罚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法院 |山东高院

案号 |(2014)鲁商初字第20号

是否支持 | ✔+限制

裁判摘要 |…计收复利,但按照该约定计算罚息,即年利率36%,明显过高,参照《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对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保护。

法院 |四川高院

案号 |(2014)川民初字第34号

是否支持 | ✔

裁判摘要 |依据借款合同约定,分别主张利息、罚息和复利,不属于违约责任的重复适用。

法院 |新疆高院

案号 |(2014)新民二初字第41号

是否支持 | ✔

裁判摘要 |根据上述规定,金融借款合同项下未按照约定支付的利息可以计收复利。

法院 |浙江高院

案号 |(2009)浙商终字第217号

是否支持 | ✔

裁判摘要 |要求计收复利请求既有合同约定,也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 |上海高院

案号 |(2010)沪高民五(商)终字第4号

是否支持 | ✔

裁判摘要 |无论是对复利、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的表述还是具体的计收标准均十分明确,且符合…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的相关规定。

对上述21个样本案例进行统计:其中支持的有14个,支持但有限制的是5个,不支持的有2个,如图所示:

数据分析解读概括

通过对最高院案例、各地高院指导规定以及案例裁判规则分析并将两者进行对比,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五点:

1.将八家高院的指导规定与案例进行对比可以发现:(1)北京高院规定复利不支持,但案例中支持了复利主张;(2)广东规定与案例一致,均不支持罚息的复利;(3)上海、福建、辽宁未作规定,案例中支持了罚息复利;(4)贵州的规定与案例一致,在限制范围内支持了罚息复利;(5)吉林规定与案例均有限制的支持复利,但规定的限制条件是人民银行的规定,案例的限制条件是法定利率的四倍;(6)江西未规定,案例中不支持罚息复利。

2.广东、江西高院不支持的理由是加收复利属于重复处罚,违背公平原则。

3.案例中,重庆、河南、湖南、吉林、山东高院认为应予支持但同时应有限制,其中,重庆、河南认为加收幅度应受央行规定的限制;湖南、吉林、山东高院认为应当以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为限进行支持。

4.十四个支持案例的裁判规则可概括为两点:1.双方合同的约定明确,具有约束力;2.并未违反人民银行的利率相关规定。

5.贵州省高院规定在人民银行强制性规定的限制范围内支持,案例中体现的裁判思路与规定一致,同时还增加规定了不能超过个总行、社利率政策的规定。

结论

笔者认为 | 银行罚息的复利主张应当予以支持,但同时还应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的限制,即逾期归还借款的罚息复利只能在1.3-1.5倍贷款利率范围内计收;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复利只能在1.5-2倍贷款利率范围内计收,超出此范围的部分不予支持。

理由包括以下五点:

1.双方合同约定作为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不能轻易否定其效力。

2.人民银行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利率管理权,制定的各种利率是法定利率。法定利率具有法律效力,复利属于法律规定的利率计算形式之一,利率作为货币政策的一种,应当成为司法机关裁判的考量因素。案例中就有很大比例的法院根据人民银行的规定支持了复利的请求。

3.在最高院民二庭编著的《合同案件审判指导》(法律出版社2014年第1版)一书中,谈到复利问题,最高院认为应采取的总原则是:当中国人民银行有明文规定可以计收复利时且当事人明确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这也说明了人民银行规定的适用得到了最高院法官的认可。

4.罚息复利的限制应当适用人民银行的规定,参照适用民间借贷规定适用的观点值得商榷。

5.反对者的主要理由是计收复利属于重复处罚,有违公平原则,但合同作为意思自治的产物,合同双方首先应有契约精神,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在双方利益没有明显失衡时,不应轻易适用公平原则对双方的合同内容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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