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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行文中写作者主体作用合理发挥问题论析
本文中所谓的主体作用特指公文行文过程中个体写作者的主体作用,并非公文写作群体的主体作用。按照写作学中著名的“四体”理论,构成写作活动和写作行为的四个基本要素是:写作主体、写作客体、写作受体和写作载体。写作主体是指进入写作状态的人,涉及“谁来写”的问题;与写作主体相对的是写作客体,涉及“写什么”的问题;写作受体就是读者,涉及“为谁写”的问题;写作载体是由文字符号组成的书面语言的文章,涉及“怎样写”的问题。尽管目前学界对“四体”理论多有诟病,但不可否认它的合理性,它能为我们的论证提供一些理论依据。在上述“四体”中,写作主体是主导因素,我们这里讨论的写作主体的作用问题,就是指在公文行文过程中,写作者对其他因素的控制和把握。
一、公文写作主体的特点及研究现状
公文写作主体是个群体概念,包括机关单位、机关领导和写作者个人。进入行文过程的公文写作是一种被动的、非自由的行为,写作者在写作过程中能否发挥主体作用、主体作用可以发挥到何种程度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文学的主体性是指人在文学创作和文学欣赏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这是显而易见的。文学活动中的主体性不仅仅体现在写作过程中,也体现在文学欣赏、人物塑造过程中,“吾手写吾心”就是对文学写作中主体性特点的形象描述,它强调的是文学写作过程中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公文写作有别于文学写作,最大的不同表现在写作活动的起点上。文学写作缘于作者的灵感乍现,起源于作者自己的创作欲望;而公文写作缘于发文机关的制文需要,起源于领导者和写作者间的授受意图。前者是自我的、个人的,而后者是非自我的、集体的。换句话说,公文写作者的主观意志并不能决定公文写作活动施行与否,写作者完全是被动地接受写作任务后才进行写作的;或者说公文写作活动并不是由写作者个人是否有写作欲望来决定的,公文写作活动的开始是一种非完全自主的、被动式的开始。
不仅如此,公文写作活动的中间过程也是一种非完全自主的、被动的过程。首先,从公文写作目的来看,公文作为处理公共事务的工具,制发机关是有明确的发文意图的,拟写公文首先要符合机关发文意图,实现解决问题的目的。所以,公文的写作者并不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所思所想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内心世界。其次,从写作材料来看,公文写作所使用的材料主要有两种——事实材料和理论材料,事实材料通常是实际发生了的事实或现象;理论材料通常是被实践证明了的科学理论或客观存在的法规制度。公文的写作材料有严格的真实性客观性要求,不能像文学写作那样可因作者的想象或联想而产生。再从公文的构思过程来看,公文写作常常有程式化的思维模式,文本结构模式化现象明显。此外,公文写作还受若干行文规则的限制,这些行文要求和格式要素也成为限制公文写作的重要因素,对公文内容的表达形成限制。在这样一个被动的、非完全自主的写作过程中拟写完成的公文,呈现出的内容当然不可能完全由写作者个人决定。
那么,这是不是说公文写作中就不存在写作者主体性发挥的问题了呢?是不是说公文写作者在拟写公文过程中只能疲于应付、无需发挥主体作用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说到底,公文的写作过程还是由具体的个人来完成的,因而也就不可避免地存在主观能动性即主体性的发挥问题。公文写作过程不仅要有主体性的发挥,而且很多时候必须有主体性的发挥,只不过这种主体性的发挥是受到制约的,用“戴着镣铐跳舞”来形容也不为过。
令人遗憾的是,相对于文学主体性研究,目前学界对公文写作者主体作用发挥的研究还很不够。王羽馨认为“关于公文的主体性的研究很少”“真正从理论上谈及(公文)主体性的文章很少”。在这“很少”的对公文主体性研究的文章中,李金泽的《公文写作的双主体性特征》似乎道出了公文写作过程的实质,其认为“公文的写作主体既是集体的社会组织,又是个体化的个人,公文具有双主体的特征”,但仍是只涉及主体特征,并未深入到主体作用发挥问题,更未见到对如何发挥主体作用问题的研究。
鉴于此,笔者在多年公文写作教学和写作实践的基础上,开展公文行文中写作者主体性如何发挥问题研究,以期对此问题做一发端性探索。本文提出的公文写作者主体作用的合理发挥,意指公文写作者既要创造性发挥主体作用,同时又不可突破限制性因素而任意发挥。
二、公文写作主体作用发挥的限制因素
1.个人身份的屏蔽
在公文行文过程中,写作者的身份是代言者,写作者要始终屏蔽个人身份,这就限制了写作者主体作用的发挥。从写作技法的角度看,写作过程是意化和物化的过程,这就是写作规律中的“双重转化”理论:在写作过程中,首先是现实生活、客观事物在写作主体头脑中转化为一种观点、情感;然后写作主体再将这种观点、情感转化为书面语言。第一次转化是一个立意的过程,形成写作意图;第二次转化是语言表达的过程,形成言语作品。这是20世纪末最基本的关于写作过程的理论,虽然后来不断有新的理论产生,但基本未脱离这个理论框架。我们仔细分析后会发现,这个“物—意—文”的写作过程如果是发生在文学写作中,一般是从头到尾均由写作者个人独立完成;而如果发生在公文的写作中,由物到意的过程则并非由写作者来完成,至少不是写作者独立完成,这个过程是有他人参与或由他人完成的。从前面我们对公文写作的发动过程的分析可知,公文的立意即发文意图、写作意图的形成者并非是写作者本人,而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写作者介入写作过程是立意之后的事情了。这样,写作者在公文行文过程中,充其量只是一个代言者,代机关单位立言,代领导者立言。
既然身份只是个代言者,公文的写作者就只能言他人之想言,言他人之能言,这个“言”的范围和程度就受到很大的限制,“吾手写吾心”的程度就会大打折扣,写作者的人格自由也不是绝对的自由了,个人身份要暂时移除。这个限制性因素,要求写作者在进行主体作用发挥时首先要有清晰的角色定位,要立足于正确的角色位置考虑主体作用发挥的问题。
2.个人意志的弱化
个人意志是指个体有意识、有目的、有计划地调节和支配自己行为的心理过程。前面谈到,写作活动的双重转化过程中由意到文的转化主要是由写作者来完成的,这个过程主要解决的是写作主体(写作者)与写作载体的关系问题,怎么写是写作主体考虑的重点。应该说这是一个非常个人化的过程,写作者对这个过程有完全的支配权,但这只是就一般的写作过程而论。就公文写作而言,这个个人化的转化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限制性因素限制着写作者主体作用的发挥,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个人意志的弱化。
所谓个人意志弱化并不等于个人意志的完全消除,而是不可太强。前面谈到的所谓载体即文章,其形式因素并不仅仅指文章的格式,还包括文本的基本结构——外在结构和内在结构。外在结构包括体制和语体,体制即文体外在的形状、面貌、构架,语体即文体的语言系统、语言修辞和语言风格;内在结构包括体式和体性,体式即文体的表现方式,体性即文体的表现对象和审美精神。在这些因素中,写作者对其中任何一个进行处理时都不可过分强调个人意志,而要个人意志服从于机关单位的集体意志。例如对于语体问题的处理。虽然说语体是适应不同的交际功能、不同题旨情境需要形成的运用语言特点的体系,不同的文本语境要求选择和运用不同的语词、语法、语调,形成自身的语言系统和风格,但即使是文本语境相同也可以有不同的选择,写作者在做出选择时就不能一味强调个人意志,更不能以个人好恶作为决策的标准。
3.个性表达的回避
个性表达涉及写作风格问题。我们在这里所说的个性是指写作者自己的个性,这在公文行文过程中是要回避的。而机关单位或法定作者的表达是可以有个性的,也就是自己的风格,无需回避。写作者个性表达的回避直接限制着主体作用的发挥。
表达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非常个性化的问题。对于同一个内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表达方式,这里有语言习惯问题,还涉及审美趣味问题。例如对于句子的选择,有人习惯用长句,表达周密;有人则习惯用短句,表达明快。有人喜欢语势紧凑的句组,节奏感强;有人喜欢语势松散的句组,从容舒缓。有人爱好整句表达,会产生整齐之美;有人爱好散句表达,会产生变化之美。诸如此类的表达特点,长期稳定下来就会形成一种风格,成为一个人的表达个性。公文写作者在行文过程中,由于要尽量回避自己的表达个性,服从写作集体的表达特点,这就限制了写作者主体作用的发挥。
表达除了包括语言等写作活动的微观层面,还包括主旨确立、谋篇布局等写作过程的宏观方面,几乎涵盖写作活动的全部。但不管怎样,写作者在写作过程中都不可以用自己的个性化表达博得他人的青睐,要避免以突显自己、表达个性为目的的表达。
三、公文写作主体作用的合理发挥
由于存在上述种种限制性因素, 公文行文中写作者主体作用的发挥还存在合理与否的问题。
1.材料处理:客观、真实
公文写作材料一般有两种:理论材料和事实材料。理论材料包括大到各种科学理论、政策方针、法律法规,小到生活哲理、政策文件、规章制度等,因为是经过实践检验或科学论证的,通常在使用时只需按照表达的需要进行取舍即可。相对于理论材料,事实材料则复杂得多,处理这类材料时,离不开写作者主体性的发挥。
所谓事实材料,是指客观存在的事物或现象,客观存在性是其基本属性。公文在写作的过程中常常要使用事实材料,例如在公文的开篇通常要交待开展某项工作(或发文)的依据,这时一般从事实依据写起,如“目前……”。这个“事实依据”要使用的就是事实材料。再比如文中要对某一观点进行说明时,通常也会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进行分析和论证,会用到事实材料。事实材料的基本特点是客观存在性,那么在使用事实材料时,是不是只要材料是实际存在的或是客观发生过的事实,就可以拿来直接使用呢?我们认为,这是不可以的。因为公文写作要使用的材料必须是真实可信的,只有事实材料真实可信,以事实材料为依据说明开展某项工作的理由才充分,以事实材料为依据对某个观点进行的分析才能让人信服。那么,客观存在的材料还能是不真实的吗?这里有一个客观性与真实性的关系问题,涉及客观性与真实性两个概念。
平时我们经常将“客观”与“真实”这两个词语连用,因而认为“客观性”就是“客观真实性”,但严格意义上说,“客观”不等于“真实”,或者说“客观性”不等于“真实性”,这两个概念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按照传统的哲学观点,客观性即指事物的客观存在,一个事物只要是客观存在的,它就具有了客观性;而真实性是指人对事物的主观认识,如果人对事物的认识与实际情况相符,认识了事物的本质和规律而不是表象,这个认识就具有了真实性,反之,则是不真实或虚假的认识。这就是说,反映或存在于我们头脑中的客观事物,只有代表了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时才具有真实性,客观存在并不等于真实的认识,并不是所有客观存在都会在我们的头脑中形成真实的认识。
公文是管理的工具,制发公文是为了处理复杂的公共事务,所以公文的效力必须得到保证,否则就失去了发文的意义。要保证公文的效力,写作时使用真实的材料是必不可少的条件,如果写作材料是虚假的或不真实的,无论是客观条件所致还是主观故意,其结果要么逻辑禁不住推敲,要么观点站不住脚,都会直接损害公文本身的可信度,大大削弱公文的效力。所以,公文写作中保证事实材料的真实可信是十分重要的。那么,如何才能保证事实材料真实可靠呢?
要保证事实材料真实可靠,离不开写作者主体作用的发挥,客观材料是原始性材料或素材,要成为公文写作的可用材料,需要写作者对其有正确的理解和认识,而写作者的正确理解和认识就是发现客观材料的本质和规律,而不是仅仅看到表象。如前所述,真实性取决于人对客观存在的认识,只有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情况相符才能获得真实材料。
在写作过程中,面对纷繁复杂的客观材料,写作者首先要进行材料的处理,包括筛选和取舍,包括形成观点和认识。这个过程不论有意还是无意,都离不开写作者意识的加入,这个过程及这个过程所产生的结果直接决定于写作者个人的主观参与。写作者在处理事实材料时,当然首先要保证所使用的事实材料是客观存在的,不可以夸张或想象,更不可以捏造或虚构,但也不能只要是客观存在的事物,就不加选择地信手拈来,直接使用。这个过程中,写作者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对事实材料进行调查、分析、论证乃至实践,从而形成对事实材料的正确理解和认识,抓住本质,进而运用到文章写作中。在这个过程中,写作者的世界观、人生观、学识修养等都会参与其中,共同决定着认识结果。由此可见,真实性事实材料的产生离不开写作者主体作用的发挥。
此外,按照传统的哲学观点,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曾经认为是真实的东西,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也可能变得不真实。从这一点来看,在处理事实材料时也需要写作者主体作用的发挥,认识标准和依据要与时俱进。
总之,虽然公文写作是一个相对被动的、模式化的过程,但从处理材料的角度来看还需要公文写作者合理发挥其主体作用,只有写作者合理参与才能完成好这一过程。
2.遣词造句:写对、写好
任何写作实际上都是一个遣词造句的过程,都要通过语句表达内容,公文写作也不例外。遣词造句的基本标准是将语句写对,即符合现代汉语语法规范和书面语的语言习惯,准确地表情达意,没有语病,不产生歧义。但是,只做到这一点远远不够,还要将语句写好,即在写对的基础上,语句要符合语言环境和人物身份,符合表达目的和要求,让表达产生最佳效果。对于公文写作来说,“写好”还要符合发文机关的地位及其与受文对象之间的行政关系,准确传达发文机关的发文意图,最大限度避免发文机关与受文机关之间由于语言表达不准确不恰当而产生误解。总之,写对着眼于语句的基本表达准确无误,写好则着眼于语句的表达效果完美无缺。下面以一份火灾事故报告来举例分析说明。
①写对:
200×年2月20日上午9点20分××市××百货大楼发生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烧毁一幢三层楼房及大部分商品,直接经济损失达792万元。事故发生后,市消防队出动15辆消防车,经4个小时扑救,火灾才被扑灭。
②写好:
200×年2月20日上午9点20分××市××百货大楼发生火灾事故,烧毁一幢三层楼房及大部分商品,直接经济损失792万元,但未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市消防队出动15辆消防车,经4个小时扑救,火灾被扑灭。
比较两个语段,不同之处共有三处:
第一处:
①直接经济损失达792万元;
②直接经济损失792万元。
第二处:
①经4个小时扑救,火灾才被扑灭;
②经4个小时扑救,火灾被扑灭。
第三处:
①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烧毁一幢三层楼房及大部分商品,直接经济损失达792万元;
②烧毁一幢三层楼房及大部分商品,直接经济损失792万元,但未造成人员伤亡。
第一处,两个句子仅一字之差,表达效果却大不相同。没有“达”字,以数字准确地说明损失数量,简洁之外,还更加客观真实;有“达”字,有刻意强调损失大之嫌,将写作者个人认识倾向加入进来,有违客观如实报告的原则。所以,①句只能说写对,但没有写好。
第二处,从词法句法上看两句都没有任何问题,一字之差,于表达效果大不相同,其理与第一处基本一致。
第三处,两个句子都是转折复句,信息基本一致,但语序略有不同。句子①的表达效果是: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还是烧毁一幢三层楼房及大部分商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92万元,损失很大,强调了经济损失之严重。句子②的表达效果是:虽然烧毁一幢三层楼房及大部分商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92万元,但没有人员伤亡,强调了没有人员伤亡这一情况。对于火灾事故,在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之间,人员伤亡是重点,也是上级部门最关心的问题,应该以人员伤亡情况作为语意重点来强调,所以②句的表达效果显然好于①句。
综上,从遣词造句方面来看,公文写作只做到“写对”是远远不够的,要想最大程度地实现公文的应用效力,“写好”才是根本。“写好”是一个细琢细磨的过程,需要写作者在行文过程中充分调动主体性,合理发挥主体作用,以积极的、主动的、自主的心态投入到写作过程中去,如果只是消极地按照写作套路、按照某个文种的写作模式完成写作过程,没有写作者积极的、自主的、内驱式的精雕细琢,要做到“写好”几乎是不可能的。(作者单位:北京农业职业学院)
(来源:应用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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