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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公文写作中对数字表达与计量单位有哪些要求?

1.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时刻均有阿拉伯数字。

2.记数与计量,包括正负整数、分数、小数、百分比等,用阿拉伯数字,如1/20,0.35,330%,50%,T225/T228次火车等。注意,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不能移行。

3.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用汉字,如:一律,十滴水,八国联军,第三世界,“一二·九”运动,“七五”计划,白发三千丈等。

4.邻近的两个字并列采用,表示概数(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应用顿号隔开)如:二三米,五六天,四十五六岁,十之八九等。

5.15%-20%不能写成15-20%。

6.不是出现在一级表示科学计量和统计意义的数字中的一位数,可用汉字,如:一个人,三本书,六条意见,读了九遍等。

7.星期几一律用汉字一、二、三、四、五、六、日表示。

8.阴历(农历)和清朝以前历史距年用汉字表示,如:正月十五,腊月初一,秦文公四十四年(公元前722年)等。

9.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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