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事由之七为违法分包。对于违法分包的问题,我们在建设工程合同性质分析部分有所提及,在此我们对于违法分包的基本内容就不做赘述,在此,我们主要关注的是违法分包对于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影响。违法分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四)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五)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六)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第二部分
第一个就是关于主体结构分包。《合同法》第272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也就是说,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合同将主体结构分包的,构成违法分包。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
其一,在承包人与分包人的合同中,是否有约定分包人的施工内容为工程项目的主体结构;
其二,看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的原材料采购清单、施工所用设备的采购、租赁清单,是否超出了专业分包的内容,并涵盖了主体结构施工的主要需求;
其三,根据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所做的各类会议纪要、讨论文件、内部通知等来查明承包人的施工范围;
其四,从事主体结构施工的工作人员,其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费用,是由承包人进行发放还是有分包人支付的相关证据;
其五,看验收竣工报告、分项竣工报告、记录、签证单等文件,是否属于分包人所施工的工程范围。
另外,分包的工程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各项专业工程分包的总量超过合同工程总量的30%,或者专业工程分包管理费超过30%,都逾越了底线,会被认定成为违法分包。
第三部分
第二个就是专业分包未取得建设方同意的。根据《合同法》第272条第二款的规定与《建筑法》第29条的规定,即使是专业分包,也必须取得建设方的许可。仅劳务分包无需取得建设方的许可。专业工程分包建筑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根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建设单位允许,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的行为。
一般来说,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专业分包是否取得发包人同意:其一,分包合同、部分分包合同中发包人会对分包行为予以签章确定;其二,会议纪要、内部通知等文件,证明发包人已明确知晓承包人的分包情况且予以明确认可或未提出异议;其三,竣工验收报告、签证单等文件,证明发包人对于分包工程的施工情况已知晓并认可。
在现实中,还有一种形式比较常见,就是指定分包,是由发包人指定、选定分包人以完成某项特定工作内容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形式。是否构成指定分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举证:其一,招标文件。大多数发包方会在招标阶段就考虑工程专业部分的处理。其二,总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其三,在总包合同中未列入特定工程项目的施工内容,也未约定该部分工程的工程费用,而是载明由发包人另行与总承包人协商确定分包人。其四,会议纪要、内部通知等,证明对于特定工程内容的分包人系阿宝人直接指定。其五,选择分包人时留存的相关文件,若在文件中载明是通过发包人来确定的分包人人选。
第四部分
第三个就是违法劳务分包。劳务分包也需要相应的分包资质,这可以从劳务分包人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材料上进行辨别。现实中还存在名为劳务分包实为专业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的纠纷,对此,可以从劳务分包人的工程费收取凭证、账目流水凭证上进行辨别,劳务分包合同指向的是工程施工的劳务,计取得是人工费,其表现形式体现为包工不包料,俗称“包清工”。
第四个就是再分包。《建筑法》第29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也就是说,从事专业分包作业的分包单位,其合同相对人应当是工程总承包方或施工总承包方,如果不是,则必然构成再分包。这是从合同相对性原理出发而进行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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