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在广义层面上讲是指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有关的全部纠纷类型,但目前立法层面则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作出了限缩性的规定。法律实务中,因承包经营农村土地而引发的土地权属争议经常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发生混淆,二者既有密切的关联关系,又具有明显的区别。正确区分二者对于法律事务的正确操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两者内涵不同
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两部重要的法律文件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做出了明确的列举式和否定列举式的规定。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土地经营权侵权纠纷;
(四)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纠纷;
(五)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
(六)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七)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八)土地经营权继承纠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可以看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往往指的是对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争议,争议的内容不包含对土地的坐落四至、承包经营权(含新修司法解释中列举的土地经营权)或土地所有权的归属等问题,它主要发生在权利形成和流转两个环节上,一般是因承包方和发包方因承包合同本身而产生的纠纷,以及在承包经营权成立后,平等民事主体围绕承包土地的侵权、互换、转让、流转、继承、补偿费用补偿等民事法律事实而产生的民事纠纷。
而土地权属争议的定义,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林业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其争议标的不仅包括土地使用权还包括了土地所有权,此类案件的核心问题在于“权利归属”,即因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不清、确定权利主体而引发的纠纷,这种纠纷往往体现了行政法律关系特征,需要通过行政处理为妥。
通过上文可以看出,土地权属争议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具有一定交叉部分,即,在农村土地在承包经营的过程中,因四至界限不清、权利归属不明而产生的农地使用权争议。因为权利归属在权利的衍生变化过程中更具有根本性,权属的确定往往是解决其他纠纷的前置条件,所以此类纠纷应当属于土地权属争议。
二、两类纠纷的处理程序不同
之所以将上述两种纠纷作出区分,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它们在争议产生后有着完全不同的司法处理程序。
2018年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相关立法主体还专门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等配套法律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部分条款也对此类纠纷的处理程序做出了相关规定。
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解决途径包括协商、调解、仲裁、民事诉讼,行政机关最多只能参与居中调解。争议当事人选择直接提起仲裁或者民事诉讼的,行政机关则完全无权处理此类纠纷。
而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则在法院诉讼之前设置了行政处理的程序。2019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土资源部和林业部等部门也分别指定了《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等规章,
因此,此类纠纷不能直接到法院起诉,必须先申请政府给予行政处理,对处理结果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经行政处理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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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理想律师2011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毕业即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当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工作,至今代理各类案件数百余起,积累了丰富且扎实的办案功底。
现为江苏尊鼎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江苏省律师协会实习律师与职业考核委员会委员,徐州市鼓楼区政府法律顾问,获2018年铜山区十佳优秀青年律师表彰,2020年9月代表徐州青年律师参加江苏省律师协会组织的“星火燎原计划”之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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