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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劳务派遣争议案件涉及最多的问题是“同工同酬”的相关法律问题。

      原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46条规定,“本条中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业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可见,按照这一规定,“同工同酬”需要同时具备三个要素,即相同工作、等量劳动、相同业绩。

主要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用工单位需要支付的福利待遇被限定在与工作岗位有关的福利待遇。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强调仍然是与工作岗位有关的福利待遇。


劳务派遣法律关系

同工同酬主要看以下两点

在实际操作中对同工同酬的理解主要基于以下两点:

一、是否统一基本工资分配标准。在大多数案件中,用工单位对于劳务 派遣员工以及相同岗位的本企业正式员工都按照统一的标准发放基本工资。

二、是否统一绩效考核、福利待遇和补贴标准。这一点是劳务派遣同工同酬案件争议的核心。在实际工作中,劳动者基于工龄、学历、职务、职称、忠诚度、信誉、工作态度、工作绩效等因素产生同工不同酬,但是因为两人虽然在同一个岗位上工作,但工作质量不可能一样,工作年限不可能一样,对岗位的了解度不可能一样,甚至学历、技术水平、工作态度等等都可能影响薪酬。因此,“同工同酬”不是同一个岗位必须一样的薪酬,只要用工单位对同一个岗位实行同样的工资分配制度,同样的考核标准,就不违反“同工同酬”的规定,即标准要一样,但结果可以不一样。

法院对同工同酬所持态度?

案情:2014年6月19日,李某到永辉超市(回龙观镇泰华龙旗广场NO.218分店)上班,从事防损工作,月工资2100元。与方智中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合同始终未给原告,也未为李某交纳任何社会保险。永辉超市安排每月轮回排班,时间超出合同约定(综合工时制),延时加班、另行安排加班均未在《排班表》中显示,未支付任何加班费,且拒绝原告在上下班打卡记录上签字,拒绝支付法定节假日一倍工资,同岗位(送礼)员工比原告工资高出400元,李某主张要求支付同工不同酬工资差额。


法院的态度:

关于劳动者主张同工不同酬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时,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劳动者如果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与同岗位的员工工作内容相同,付出同样的劳动量并取得同样的业绩,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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