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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商贩无根剂泡豆芽害人害己终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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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17日09:31廊坊都市报评论
本报讯(记者 李新苓 通讯员 周萍)6月10日,永清县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被告人张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2014年3月,被告人张某在其家生产黄豆芽的过程中掺入“黄豆无根豆芽生长激素”非食品原料,并在永清县某蔬菜市场销售。3月25日10时,永清县公安局民警在该菜市场对被告人张某销售的黄豆芽抽样,并送到省级检测中心检测。检测发现,该黄豆芽中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和6-苄基腺嘌呤。2014年4月10日,永清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被告人张某在他人陪同下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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