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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2014-06-27 06:05:00 来源: 东方早报(上海)
6月24日,至今仍在被网上追逃的陈武青、陈武平兄弟在自己家门前。 陈兴王 图
广西玉林男子陈武青被警方网上追逃已经一年多了,奇怪的是,当地警方既不调查抓捕,也不撤销网上追逃行为,甚至任由他进出派出所。
6月24日下午,陈武青在母亲欧月华的陪伴下,走进玉林市公安局新桥派出所,向该所民警咨询被网上追逃一事。
出发前,陈武青向早报记者表示:“我进了派出所,他们也不抓我。”约10分钟后,这名被网上追逃一年多的“逃犯”果然走出派出所。
“我是被冤枉的,再说我没有逃,凭啥要追逃我。”陈武青说。在玉林市一环东路双旺路经营了5年管材店的他,已被网上追逃一年零八个月。他称,至今也不知道自己为何会成为网上追逃的“逃犯”,被追逃以来,他从未离开过玉林市,也没有民警找上门来缉拿他。
或受弟弟砍人牵连
“我是被冤枉的,但我也怕平白无故被抓被拘留。”陈武青告诉早报记者,其六弟陈龙江在补办车辆行驶证时被警方抓获,陈武青才知道自己也是“嫌疑人”,已被警方网上追逃。
原来,2012年6月27日,陈武青之弟陈武林砍伤同镇村民唐志才后“逃走”。不久后,陈武青、陈武平、陈龙江、陈武林4兄弟同时被当地警方列为嫌疑人,成为网上追逃的“逃犯”。
在妻子唐丽的眼里,丈夫陈武青是个倔强的人,她曾多次劝丈夫,“不行就让他们抓去,蹲个37天出来就没事了 (注:刑事拘留最长30天,批捕期7天。羁押37天仍未释放或取保,应已转为逮捕) 。”而陈武青却不这样想,“(弟弟砍伤人)我就没有在现场,我没有犯罪, 凭什么要被关上37天。”
陈武青称,2013年6月27日,此前也不知道自己被网上追逃的他的弟弟陈龙江,在车管所补办车辆行驶证时,被玉林市警方抓获,并移交玉林市公安局新桥派出所处理。
之后,陈龙江被刑事拘留37天后释放。在陈龙江的释放证明书上写着,释放原因是“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应立即释放”。迄今,陈龙江仍处于“监视居住”期。
陈武林潜逃6个月后被警方抓获,判刑6个月;陈龙江被抓获刑拘37天后被当地警方释放。陈武青、陈武平兄弟俩至今还是网上追逃对象。
37天羁押期给陈武青带来的恐惧是显而易见的,他不敢买车票出远门,不敢去银行办理业务,因为他知道,如果出远门,只要自己的身份证“在电脑上那么一刷”,警方就会抓捕他。
“警察没来过村里”
2014年6月23日,在公安部门网络上,仍能找到陈武青、陈武平的网上追逃信息。信息中显示,陈武青涉嫌故意伤害案,属于刑拘在逃人员,并附有一份拘留证。
网上追逃信息称,“2012年6月27日中午11时许,有群众报案称,在玉林市玉州区新桥镇永业超市门口附近发生打架有人被砍伤。经查,被砍伤的受害人叫唐志才。”“经侦查,陈龙江、陈武林、陈武青、陈武平有重大作案嫌疑,现已潜逃。”网上追逃信息登记时间为2012年10月30日。
陈武青称,陈武林被抓当天,他与陈龙江、陈武平还去了新桥派出所。甚至陈武林故意伤害案开庭当天,被网上追逃的哥俩还作为亲属参加了庭审。此说法得到了事发地所在的田横村十七组组长陈伟周的证实。
陈伟周还告诉早报记者,开庭那天,他看见陈武青一家人均在庭审现场。陈伟周表示,案发后,“警察就没有来过村里。”陈龙江曾去过广东打工,而陈武青和陈武平兄弟俩一直在家,并没有潜逃。
“我弟砍人那天我就没有在现场,凭什么说我是疑犯,还把我弄成网上逃犯。”陈武青觉得冤枉,自2009年,他就在玉林市一环东路双旺路租下了4间门面房。此后,他与妻儿一直食宿在店内。“就算我是逃犯,我一直就在这里做生意,从来没有逃过,他们怎么不来抓我?”
陈武平则称,案发后他一直在家中居住,早出晚归靠钻探水井赚钱。
“想起来觉都睡不好”
6月23日,妻子唐丽又一次劝说陈武青,让他还是主动找派出所, “总是这样下去也不是办法,他每天想到这些,觉都睡不好,天天发愁。”
陈武青拨通了新桥派出所民警陈桂山(音)的电话。但陈桂山告诉他,想要解决这件事,还得走个程序,并称网上追逃之事是“局里领导批的”。
6月24日上午,陈武青的母亲欧月华再次给陈桂山打电话,约在当日下午4点后见面,带上陈武青前去商谈如何才能取消网上追逃信息。
据一名公安系统民警介绍,按照办案程序,被网上追逃人员不管逃到哪里,一旦被发现,本地或异地警方将无条件将其抓获归案。该民警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表示,如果陈武青此行去派出所找民警商谈,必定是“有去无回”,被逮个正着。
6月24日下午,欧月华带着陈武青走进了新桥派出所,与该所所长陈桂山交谈数分钟后,又走出了派出所回到了家中。
陈武青告诉早报记者,陈桂山在派出所二楼接待了他,“我去派出所,他们也不抓我”。
6月25日下午,早报记者多次致电新桥派出所及其上级主管单位玉林市公安局,均未获得回应,玉林市公安局一名值班人员以“领导在开会,没时间接待”为由拒绝接受采访。
警方或涉滥用职权
律师宣冬认为,网上追逃的前提是警方在已经初步确认嫌疑人有犯罪事实,而且嫌疑人已经出逃的情况下才采取的方式。
而玉林警方在明知两人并未外逃的情况下,不对其进行抓捕,也不撤销网上追逃的行为,宣冬认为,这是滥用职权。
“有罪就要去抓人,无罪就应主动撤销网上追逃。”宣冬说,如果两人无罪,警方还涉嫌侵犯了两人的人身自由权,“两人得知自己成为网上追逃嫌犯后,出于害怕被抓,不敢从事任何社会活动。这也是被限制自由的一种形式。”
“但现实难题是,实践中往往是公安机关‘自己上网,自己抓,自己撤销’,决定权完全掌握在公安机关手里。”宣冬认为,如果警方不主动撤销网上追逃,被追逃者这种两难的境地会一直延续下去。
宣冬认为,这起案例暴露出了网上追逃在监管层面的缺失。他建议,网上追逃在执行过程中要由上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 或者从立法上加以约束。
另据律师张建平介绍,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举证的权利,但没有 “自证清白”的义务,警方不能要求当事人自证清白。当事人可以对警方发布的网上追逃信息提出异议,向发布追逃的公安机关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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