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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餐饮行业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湖南省餐饮行业协会”,英语名为“Hunan Cuisine l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HNCA。由湖南省烹饪协会更为现名。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是:由从事餐饮行业经营管理、烹饪技术,烹饪、餐饮职业技能教育,烹饪、餐饮理论研究、文化宣传、营养卫生管理、饮、食品生产与研究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跨部门、跨地域、跨所有制,非盈利性,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餐饮、烹饪行业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围绕“服务、协调、自律、维权”,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贯彻国家和本省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职业道德,为餐饮、烹饪行业、企事业单位服务,反映会员愿望;规范餐饮、烹饪行业行为,促进餐饮、烹饪行业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湖南省商务厅,接受湖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会址:湖南省长沙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和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国家关于发展餐饮、烹饪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会员对我省及国家有关餐饮、烹饪行业的政策、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维护行业及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挖掘、整理和继承湘菜传统烹饪技艺和名菜、名点,应用现代科学方法加以总结、创新,促进我省餐饮经济快速、规范、健康发展。

(三)组织开展全省各类烹饪技术、餐厅服务技艺比赛;选拔和组织湖南省烹饪技术大赛人才,出席全国性烹饪技术比赛活动,选拔、培养、认定湘菜(湘点)大师、湘菜(湘点)名师、湖南省餐饮服务大师、湖南省餐饮服务名师,并积极推荐其为中国烹饪大师、名师,中国餐饮服务大师、名师;协助省劳动和人事等部门做好培训、考核工作。

(四)培育和发展湖南省餐饮行业名牌产品,适时组织开展湖南餐饮名店、名菜、名宴、名点和名小吃的认定活动,并积极选拔推荐其参加全国中华名小吃、中华名菜、名宴和中华餐饮名店的认定活动,为湖南餐饮企业树立名牌产品,积累无形资产,加快我省餐饮、烹饪行业名牌战略的实施做出贡献。

(五)组织会员单位参加中国烹饪、餐饮行业协会举办的全国性烹饪、餐饮行业学术研讨会、论坛会、展销会、会员交流会、各种人才培训等活动。通过考察、参观、学习、交流,提高我省餐饮行业经营管理水平。

(六)组织会员单位与省内外同行间的合作交流,请进来,走出去,加强横向联系,促进共同发展。

(七)开展餐饮、烹饪行业技术、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和人才交流,为外交部、商务部在湖南省内选派厨师、服务员等相关人员从政治思想、技能素质方面严格把关,并协同有关部门办理厨师劳务输出。

(八)办好餐饮业信息刊物,为会员单位及时提供全国及本省餐饮、烹饪行业信息、餐饮市场动态,为企业提供经营管理经验和技术咨询服务。以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在全球范围内宣传会员单位形象和行业名牌产品,为提高会员单位的知名度和经济效益服务。

(九)编辑出版有关餐饮行业学术理论研究、“名店”、“名师”、“名菜”、“名小吃”等方面的书刊等。

(十)完成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条件:

(一)单位会员:全省经过注册登记,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餐饮企业及粮食、调料饮料、酒类等企业,烹饪、餐饮行业科研单位,各类烹饪、餐饮服务院校、机关、团体、大专院校饮食中心,各类饭店餐饮部门以及与烹饪、餐饮行业相关的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只要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成为个人会员。

1、餐饮、烹饪企业、事业单位的有关行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烹饪、餐饮行业职业技能教育院校、大专院校的经营管理人员、教师等。

2、热爱饮食文化、支持餐饮、烹饪行业的学者、专家、艺术家、书画家、企业家、社会名流和海外华人。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凡申请入会者,需填写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需加盖公章。

(二)经协会审定批准即可成为协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三)个人会员由协会发给贴有个人照片加盖公章和钢印的“湖南省餐饮行业协会会员证”;单位会员由协会发给加盖公章和钢印的“湖南省餐饮行业协会单位会员证’并授予“湖南省餐饮业协会单位会员”标志牌。

(四)单位会员代表一般为该单位的法人或法人委托的代表。单位会员代表同时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若法人或委托人工作有所变动,则由现任法人接替或重新委托代表接替,同时须报协会备案。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出刊的信息资料、报(书)刊以及开展的各种业务技术交流、咨询等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各种业务活动,烹饪、餐饮行业技艺交流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三)主动为本会编印的书刊、信息资料、报刊等撰写文稿、提供资料;

(四)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按要求提供各种必要的资料、经营管理经验及有关统计资料;

(五)主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六)及时按规定交纳会费,支持协会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摘下标志牌。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哪种产品祛斑效果好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单位会员代表及个人会员代表经选举产生组成。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对已经退会或除名的理事、常务理事进行免除和相应调整、变更和增补理事、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协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等事宜: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一般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对不履行章程、不执行决议的理事,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进行批评教育,劝其退会或取消其理事、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单位会员代表组成。常务理事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2。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之(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一般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但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若因工作调离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职者,其代表资格和担任本协会的职务自行免除;若属本人不履行协,会章程、不执行决议又无业绩者,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取消其职务,理事会补办手续。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或授权副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年度工作总结。

(二)审定、核批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并向会长报告备案。

(三)在会长授权下负责零星开支的审批;对大宗开支书面报告进行初审,报会长审定。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对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提出建议,报会长审定。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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