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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出处与意思?答:出自《商君书.赏刑》。意思:之前立过的功,后来触犯刑罚,不能因此而减轻刑罚。之前做过好事,之后又犯过错,不能因此而破坏法令。


译文

之前立过的大功,后来触犯刑罚,不能因此而减轻刑罚。

之前做过好事,之后又犯过错,不能因此而破坏法令。

赏析

这是战国时期商鞅讲功过不能相抵的几句话。

所谓“壹刑”,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所谓“明刑”,指功过不相抵,即便之前有大功,也不因之而对其后的违法行为有所宽宥。

商鞅这一段关于立法的论述,确实过于严苛。古人一般提倡将功补过,以功抵过。但是商鞅却主张,功不能抵过。之前的功劳,是之前的功劳,之后犯的法,是之后的,是两码事,必须按照之后犯的法来惩罚,不得酌情赦免。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古代之所以有贬谪的官员,就是开辟了一条能上能下的机制。如果官员一旦犯法,则一笔抹掉,那么其实也是对于人才的一种浪费。

诸如,有人打了败仗,如果一定军法从事,就失去了将功补过的机会。没有人是常胜将军,也没有人一生下来就能打仗,失败总是难免的。所以,军法从事,也应该考虑实情,不能一概而论。

商鞅的法律,过于严苛,这是他当时为何遭遇重大阻碍的原因。

从理论上来说,法贵正义、法贵公平,是没有错的。如果特赦一人,于法也是“千里大堤,溃于蚁穴”。

但是,一旦要考虑到实际情况,则没有那么容易。“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句话理论上没有问题 但是实际操作还是会困难重重的。尤其在商鞅变法初期,定然会遇到巨大的阻碍。

幸好,秦孝公无条件地支持商鞅变法,才使得商鞅这一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能够坚决贯彻下去,极大提高了秦国的生产力与军力。

其实,自然和法律一样,也是没有功过相抵一说的。所以,人生之路,一定要战战兢兢,如履薄冰,一旦错了,必然要受到惩罚。这是很自然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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