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将新片区大胆创新探索理念与商事主体登记改革相结合,更加高效便捷地开展商事主体登记,新片区管委会和市市场监管局对标国际,结合新片区实际,推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实施办法(试行)》。
办法所称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即以申请人信用承诺为基础,推行材料清单标准化、办理流程电子化、登记审查智能化,通过登记确认商事主体和一般经营资格,签发营业执照,并予以公示的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实行行政确认。
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的施行是临港新片区落实《总体方案》中关于投资贸易自由化改革任务的重要措施,将最终实现“一个目标”,接轨国际商事通行规则,大幅降低市场主体准入的制度性成本,还企业以生产经营和投资自主权,加快商事主体进入市场开展商事活动的速度。
通过“两个明确”
明确商事主体登记行为性质为行政确认,明确审查方式为形式审查。
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的章程、协议、决议等材料真实、合法的,除以下情形外,登记机关对提交的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一)登记机关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身份、提交虚假材料(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有关情况、重要事实申请登记的;(二)相关部门抄告,申请人存在上述情况的;(三)第三人通过信访、举报等方式反映,申请人存在上述情况的。因民事纠纷引发商事主体登记确认结果争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寻求司法救济。
申请人通过上海市开办企业“一窗通”网上服务,完成一表填报后,选择无纸全程电子化登记,使用手机APP完成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并在线提交。登记机关确认登记后,签发电子营业执照,切实减少企业跑动次数,实现全程“零见面办理”。
推进“三个放开”
最大限度简化市场主体在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审核。
商事主体名称登记实行告知承诺。对于符合规定的申请,申请人作出相关承诺后,登记机关不再对名称是否与他人近似等情形进行人工审查。对于已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计算机自动比对的名称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公众误解等情形的,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时应当不予登记。
商事主体住所应当满足《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和新片区管委会对新片区企业住所的要求。符合条件的商事主体可以使用集中登记地作为住所登记。
商事主体经营范围实行自主申报。申请人可在线自主勾选经营范围,自主选定经营范围。登记机关不再对自主勾选的经营范围进行审查。
实施“四个加强”
下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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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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