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之保理合同章解读】之四: 通知债务人,形成明保理

暗保理变明保理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王兴尧

【法条规定】

民法典(草案)第七百六十四条 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转让通知的,应当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

第七百六十五条 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立法背景】

在保理实务中,按照是否将保理业务通知购货商来区分,可分为明保理和暗保理。

明保理是指供货商在债权转让的时候应立即将保理情况告知购货商,并指示购货商将货款直接付给保理商。目前在国内银行所开展保理业务大都是明保理。

暗保理是将购货商排除在保理业务之外,由保理人和供货商单独进行保理业务,在到期后供货商出面进行款项的催讨,收回之后再交给保理商。暗保理有利于供货商隐蔽自己的资金状况。在暗保理中,保理人难以与买家(债务人)进行接触,因此,保理人对于交易的真实性难以有效核查。因为,交易记录、基础合同、发货凭证、验收凭证等文件,均主要依赖于卖家提供。

如果保理人和供货商签订的保理合同选择的是明保理,由债权人向债务人直接发出通知即可。如果选择的是暗保理,在保理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果供货商未及时从债务人处收回应收账款或收回应收账款但未向保理人偿还保理融资款时,做为保理人就面临着两种选择,一是要求供货商回购并偿付,二是要求债务人偿付。如果要求债务人偿付,则存在着一个通知的问题,是不是一定要债权人发出通知,保理人是否有权根据保理合同迳行他们债务人发出通知?

【专业解读】

根据以上立法,可以得出以下具体结论。

(1)债权人、保理人均可以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

第一,保理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原则上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已经移转给保理人。(民法典(草案)第五百四十六条)

第二,保理人也有权通知债务人,债权已经移转给保理人。(民法典(草案)第七百六十四条)

(2)通知到达债务人,才能对抗债务人。

无论是债权人,还是保理人通知债务人,只有通知到达债务人之后,债权让与才对债务人生效,才能对抗债务人。受让人,保理人才能请求债务人清偿债务。

(3)未通知债务人的,不影响保理合同(让与协议)的效力。保理人得依据保理合同的相关约定要求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债权。

(4)保理人行使通知权时的显名义务。

保理人通知债务人的,保理人应当表明自己的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凭证包括,生效的保理合同、保理人的营业执照等。

保理人向债务人发出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应当明确记载,保理业务项下的应收账款已经实际发生转让,转让给保理人。如果保理人没有这种明确的表述,只是通知债务人回款账户变更,变更为保理人的账户,这并不能视为完成了通知债务人的行为。

(5)应收账款让与通知的具体内容。

第一,对于具体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中应当包括,应收账款债务人,应收账款金额,应收账款到期日,以及支付方式等全部要件。

第二,对于概括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上述应收账款的细节信息可能无法完全知道,只要就能够知道的具体内容通知债务人即可。

(6)通知后,基础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法律后果

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民法典(草案)第七百六十五条)

基础交易合同独立于保理合同,做为基础交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有权依据法律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等正当理由,对基础交易合同做相应的变更或解除。如果这种变更或解除,无损于保理人的权利实现或有助于其权利实现,是不受限制的。如果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则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仍应依保理合同的约定向保理人履行。

【裁判案例】

1、债权人未将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债务人,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理合同自双方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故该合同已经生效。案涉应收账款虽未有效转让,但不能以此认定合同无效。因此,案涉保理合同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根据保理合同约定,债权人对合同项下融资承担最终偿还责任,无论何种原因致使其不能及时、足额收回应收账款,均不影响原告对其行使并实现追索权。同时,案涉保理合同因不具有保理合同的典型特征,却符合借款合同的特征,可以认定名为保理合同实为借款合同。原告已按约向债权人发放了贷款,债权人理应按约返还贷款本息。故原告要求其返还融资款本金、利息的诉请符合双方约定,应予支持。

(2014)杭经开商初字第646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浙江光大锦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下期预告】有追索权保理与无追索权保理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深度解读民法典草案中新增的保理合同
【法条解读】国网滨州供电公司:《民法典》关于保理合同相关条款的解读
《民法典(草案)》合同编相关问题
《民法典》新增保理合同章节的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新增两大合同解读:物业服务合同与保理合同
保理合同的几个重要裁判规则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