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登记在被执行人个人名下的财产,即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配偶也不当然享有份额。
案例: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甘民申846号
案情:
1、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于2007年2月9日结婚。
2、2016年1月8日,被执行人通过贷款方式购买了案涉房屋,登记在其个人名下。
3、2018年,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时,查封了案涉房屋。
4、2019年4月25日,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案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其享有份额,要求停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程序。
裁判理由:
甘肃高院认为:
本案中,因被执行人对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作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故执行法院对其以个人名义购买的涉案房屋采取了查封等执行措施。
案外人主张,涉案房屋为其与被执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而被执行人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与案外人无关,在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涉案房屋的同时应当保留案外人的相关份额。
一、二审法院认为,双方自2007年结婚后夫妻关系一直存续,在本案诉争房屋被人民法院查封前,二人未因夫妻关系解除而进行过财产分割。2016年被执行人以个人名义购买了诉争房屋,虽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前提是,取得财产的一方在对外负有债务时,该财产应当首先清偿对外负债,清偿负债后,有剩余的财产部分才会归结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本案诉争房屋除购买房屋时所抵押的部分银行贷款外,被执行人对外亦负有其他债务需要清偿,如此债权债务相抵则不一定有共同财产的结余,故案外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内部关系主张财产的优先权利,而不负担任何债务的主张,实质上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明显缺乏合理性,故案外人以诉争房屋属于无负债的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阻却执行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笔者分析:
即使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一方个人出资购买的,且归还债务后并无剩余价值的,配偶并未实际出资的,也无法享有财产份额。当一方作为被执行人时,对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法院当然有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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