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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信用卡被盗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银行索赔

有关链接:重磅!2.5亿存款“不翼而飞”,银行“内鬼”转走钱储户追责难

最高院:工商银行内部人员违规操作所造成的客户资金损失由银行承担责任。


核心提示:银行卡被盗刷无需等待刑事案件处理结果,可以根据存款储蓄合同关系起诉银行。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1)辽民申6852号

案情:
曹静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应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其有证据证明本人的工商银行灵通卡在福建被盗刷,其将钱款存入银行双方已形成合同关系,工商银行龙湾大街支行有责任、有义务保证其钱款安全,一审法院不应以不是侵权责任主体为由否认工商银行龙湾大街支行为本案适格被告。二审法院以“先刑后民”为由驳回起诉没有法律依据。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十一)项规定的情形,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曹静因其持有的工商银行灵通卡被盗刷起诉要求工行龙湾大街支行赔偿其经济损失,符合提起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先刑后民”虽是司法实践中协调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方式之一,但只有在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前提下,才能采取这一做法,否则会阻断对当事人民事权利进行司法救济的正当渠道,阻碍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曹静系基于和工行龙湾大街支行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提起本案诉讼,涉嫌刑事犯罪的盗刷银行卡行为由何人实施虽与本案有牵连,但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故不影响本案民事纠纷的审理程序。原审法院以刑事案件尚未作出结论前民事案件不宜审理为由驳回曹静的起诉,缺乏法律依据。综上,曹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受理,并进行实体审理。
裁定指令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笔者分析:
储户的银行卡被盗刷系犯罪分子实施的犯罪行为,但该行为的对象既可以认为是储户的存款,也可以认为是银行所保管的资金。储户与银行履行储蓄存款合同过程中,储户或者银行一方存在违约或者侵权时,双方可以基于民事法律关系主张权利,而不必等待对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理结果。如果犯罪分子利用了银行的漏洞或者基于银行工作人员的违规操作而导致存款丢失,作为保管资金的银行一方应当对储户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并不受犯罪分子是否能够退赔退赃的影响,当然不受“先刑后民”原则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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