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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高院兵团分院:房东停水停电,违约的承租人自行承担损失
核心提示:对违约方可以停水停电。

案例来源:(2023)兵民申704号(2023年9月27日裁定)

案情:
1、2015年12月28日,原告和被告签订《厂房场地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承租厂房,租期十年,2017年1月1日开始每年付被告年租金22万元,如超期一个月乙方不付房租,被告可停电,封门;超期两个月不付房租,被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房屋再次出租给次承租人。
3、2020年末,双方就是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未交纳2021年租金。
4、2021年5月6日,被告发出通知要求原告支付租金;6月8日,被告再次通知被告将于2021年6月8日封门,6月9日停止供电直至问题解决。
5、被告停电后,双方经法院判决解除了租赁合同。
6、后原告起诉,请求被告赔偿停电的损失。
7、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万元,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8、原告申请再审称:被告擅自断电34天,造成承租户经营损失51366元。

裁判理由:
新疆高院兵团分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厂房场地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如超期一个月乙方不付房租,甲方可停电封门,超期两个月不付房租,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二审法院认定原告违约拖欠房租,被告采取断电方式造成次承租人损失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并无不当。

笔者分析:
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支付租金是主要义务。一般来说,拖欠租金并不导致出租人有权直接停水停电,而是应当先进行催要、协商,或者采取法律途径。当合同明确约定出租人有权停水停电,承租人违约时对可能产生的损失应当有预见,其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损失扩大,而不应继续拖欠租金、占用房屋,导致出租人无法收回房屋并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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