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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费与电价的组成

一、 电价、电费的基本规定

二、现行江苏省电网电价表

200671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三、现行电价种类:

现行电价可分为上网电价、电网间的互供电价和销售电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分类电价和分时电价。

四、现行销售电价分类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06223号文随文公布

的江苏电网销售电价表规定,江苏电网电价分类有如下7类:

           城镇居民生活用电

           农村居民生活用电

           非居民照明用电

           非、普工业用电

           大工业用电

           农业生产用电

           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五、销售分类电价的应用范围和说明

1、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生活用电的应用范围和说明

1.1江苏省统一销售分类电价中城镇和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应用的范围是直接用于城镇或农村居民生活的用电。如照明用电、空调用电、热水器及一些应用于提高居民家庭生活质量等电器的用电。

2非居民照明用电应用范围和说明

2.1  1993年国家计委、电力工业部计物价(19931229号“关于印发《华东电网电价表》的通知”中将照明用电分成:居民生活用电和非居民照明用电两类,对“非居民照明电价”给出了定义:“非居民照明电价”运用于居民生活用电外,执行原电价表“照明电价”的照明用电量。

2.2  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江苏省电力局苏价工(1999256《关于在全省实行统一销售分类电价的通知》中又将非居民照明用电分成:其它照明用电和商业照明用电两类。

2.3  苏价工(2006223号文将原商业照明用电与其它照明用电价格并轨,改称为非居民照明用电价格。

2.4  非居民照明用电应用范围:

2.4.1  一般照明用电。

2.4.2  铁道、航运等信号灯用电。

2.4.3  霓虹灯、荧光灯、弧光灯、水银灯(电影制片厂摄影棚水银灯除外)、非对外营业的放映机用电。

2.4.4  电扇、电熨斗、电钟、电铃、收音机、电动留声机、电视机、电冰箱等电器用电。

2.4.5  总容量不足3千瓦的晒图机、医疗X光机、无影灯、消毒等用电。

2.4.6  理发用电吹风、电剪、电烫发等电器用电。

2.4.7  烹饪、烘焙、取暖等生活用电热用电。

2.4.8  以电动机带动发电机或整流器整流供给照明之用电。

2.4.9  除上列各项用电的其他非工业的电力、电热、其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3千瓦,而又无其他工业用电者。

2.4.10  工业用单相电动机,其总容量不足1千瓦,或工业用单相电热,其总容量不足2千瓦,而又无其他工业用电者。

2.4.11  凡从事商品交换,提供有偿服务等电力用户的照明用电。包括:商品销售业:如商场、商店、批发中心、超市、加油站等;物资供销、仓储业:如物资公司、仓库等;宾馆、饮食、服务业:如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酒店、咖啡厅、茶座、餐馆、美容美发厅、浴室、休闲中心等;文化娱乐场所:如收费的旅游点、公园、影剧院、录像放映点、游艺机室、健身房、保龄球馆、游泳池、歌舞厅、卡拉OK厅等;修理、修配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如洗染店、彩扩、摄影等。

3、非、普工业用电应用范围:

3.1  非工业:

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试验和非工业生产,其受电总容量在3千瓦及以上者。例如下列各种用电:

3.1.1  机关、部队、商店、学校、医院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的电动机、电热、电解、电化、冷藏等用电。

3.1.2  铁道、地下铁道(包括照明)、管道输油、航运、电车、电讯、广播、码头、飞机场及其他处所的打气站、充电站、下水道等电力用电。

3.1.3  电影制片厂摄影棚水银灯用电。

3.1.4  基建工地施工用电。

3.1.5地下防空设施的通风、照明、抽水用电。

3.1.6有线广播站电力用电(不分设备容量大小)。

3.2 普通工业

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其受电变压器容量不足315千伏安或低压受电,以及在上述容量、受电电压以内的下列各项用电:

3.2.1  机关、部队、学校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的附属工厂,有产品生产并纳入国家计划,或对外承受生产、修理业务的生产用电。

3.2.2  铁道、地下铁道、航运、电车、电讯、下水道、建筑部门及部队等单位所属的修理工厂生产用电。及自来水厂、工业试验、照相制版工业水银灯用电。

     大工业用电应用范围:

凡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的一切工业生产,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者,以及符合上述容量规定的下列用电:

4.1  机关、部队、学校及学术研究、试验等单位的附属工厂(凡以学生参加劳动实习为主的校办工厂除外),有产品生产并纳入国家计划,或对外承受生产及修理业务的用电。

4.2  铁道(包括地下铁道)、航运、电车、电讯、下水道、建筑部门及部队等单所属修理工厂的用电。

4.3  自来水厂用电。

4.4  工业试验用电。

4.5  照相制版工业水银灯用电。

5、农业生产用电应用范围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电力局苏价工(2000346号《关于明确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范围的通知》中明确为:果场、蚕场、水产养殖、花圃(电加热)、蔬菜种植、茶叶种植以及灯光诱虫、农田排涝、灌溉、电犁、打井、打场、脱粒、积肥、育秧、防汛临时用电、现代化或专业化禽、畜养殖业等。

6、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苏价工(1998268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十五个享受农业排灌优惠电价县的通知》中规定,全省列入扶贫范围的15个县的农业排涝和灌溉用电,享受农业排灌优惠电价。

、江苏省峰谷分时电价应用的范围和时段

为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鼓励用户调整用电负荷。削峰填谷,缓解峰期用电紧张局面,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提高电能的社会效益:

1199910月根据省物价局、省计经委和省电力局苏价工(1999378号文精神,对化工、冶金、机械、医药、纺织、建材等六大行业大工业受电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的客户和电热锅炉(含蓄冰制冷)用电试行峰谷分时电价。

22004615起,根据省物价局苏价工(2004219号文精神,对峰谷分时电价又作调整, 具体为:扩大销售侧峰谷分时电价的实施范围,由六大行业扩大到所有的工业企业,并且 受电容量由315千伏安扩大到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客户。

3、农村综合变以下的用户;公用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城市公用企业暂不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省物价局苏价工(2004297号〕。

4、企业峰谷分时电价的时段划分是根据江苏省用电负荷曲线特点,划分为峰时、平时、谷时三个时段,每一时段为8小时。具体时段为:

     峰时:800---12001700---2100

     平时:1200---17002100---2400

           谷时:000---800

5根据江苏省物价局苏价电传(200341号文件精神,江苏省自200381起开始试行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

时段划分:每日8002100为峰段,2100~次日800谷段;

5.1  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由居民自愿选择

5.2  原有居民超基数用电优惠政策停止执行。

5.3  根据省政府计划布署(农村居民用电暂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七、空调用电执行电价

1、用于居民生活的,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2、用于大工业生产车间用的,执行大工业电价;

3、用于商业服务企业的中央空调用电,无论采用蓄能空调还是常规空调均执行非普工业电价;用于商业服务企业的非中央空调,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

4、用于其他企业、公共场所的常规中央空调或常规非中

央空调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如采用蓄能空调执行非普工业电价;

5、对使用蓄能空调技术的客户,其蓄能空调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

八、现行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鉴于电力生产的特点,用户用电功率因数的高低,对发、供、用电设备的充分利用,节约电能和改善电压质量有着重要影响。为了提高用户的功率因数并保持其均衡,以提高供用电双方和社会的经济效益,故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水电部(83)水电财字第215号颁发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一直沿用现行电价中。

1、功率因数的标准值及适用范围:

1.1  功率因数标准0.90,适用于: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 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高压供电电力用户;3200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压供电电力排灌站。

特别注意点:160千伏安高压供电工业用户的功率因数标准值为0.85而不是0.90

1.2  功率因数标准0.85,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其他工业用户(包括社队工业用户); 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非工业用户用户;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电力排灌站。

1.3  功率因数标准0.80,适用于: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户和趸售用户,但大工业用户未划由电业直接管理的趸售用户功率因数标准应为0.85

2、功率因数的计算

2.1  凡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用户,应装设带有防倒装置的无功电能表。按用户每月实用有功电量和无功电量,计算月加权平均功率因数。

2.2  凡装有无功补偿设备且有可能向电网倒送无功电量的用户,应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部分无功补偿设备,电业部门应在计费计量点加装带有防倒送装置的反向无功表,按倒送的无功电量与实用无功电量两者的绝对值之和,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2.3  对于高供低计用户计算功率因数时要加变压器的有功和无功损耗电量。

2.4  用户功率因数不用瞬时值而用月加权平均值。
 

功率因数计算一律取小数点后两位为止,两位以后四舍五入。

2.5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当月基本电费+当月电度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增减率

2.6  对于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用户,照明表与总表串接(即套装),则照明电量参加计算功率因数,照明电费参加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计算;若照明表与总表并接(即不套),则照明电量不参加功率因数计算,照明电费也不参加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计算。

3、根据电网的具体情况,对不需增设补偿设备,用电功率因数就能达到规定标准的用户,或离电源点较近、电压质量较好、勿需进一步提高功率因数的用户,可以降低功率因数标准值或不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但须经省、市、自治区电力局批准,并报电网管理局备案。降低功率因数标准的用户的实际功率因数,高于降低后功率因数标准时,不减收电费,但低于降低后功率因数标准时,应增收电费。

4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增减率计算:

4.1  查表法,详见附录《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

4.2  公式法:

4.2.1  考核标准为0.90时:

COSФ>=0.95   ±%=-0.75

COSФ>=0.91   ±%=(0.9- COSФ)×15

COSФ>=0.70   ±%=(0.9- COSФ)×50

COSФ>=0.65   ±%=(0.7- COSФ)×100+10

COSФ<0.65    ±%=(0.65- COSФ)×200+15

4.2.2考核标准为0.85时:

COSФ>=0.94   ±%=-1.10

COSФ>=0.91   ±%=(0.90- COSФ)×15-0.5

COSФ>=0.85   ±%=(0.85- COSФ)×10

COSФ>=0.65   ±%=(0.85- COSФ)×50

COSФ>=0.60   ±%=(0.65- COSФ)×100+10

COSФ<0.60    ±%=(0.60- COSФ)×200+15

4.2.3考核标准为0.80时:

COSФ>=0.92    ±%=-1.30

COSФ>=0.90    ±%=1.15

COSФ>=0.80    ±%=(0.80- COSФ)×10

COSФ>=0.60    ±%=(0.80- COSФ)×50

COSФ>=0.55    ±%=(0.60- COSФ)×100+10

COSФ<0.55     ±%=(0.55- COSФ)×200+15

 

注:    ±%为功率因数电费增减率

        ±%为负值时减收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为正值时加收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5  功率因素低的危害:

5.1  增加供电线路的电能损失,降低输电效率;

5.2  增加供电线路的电压损失,造成电压波动,影响供电质量;

5.3  降低发、供、用电设备的有效利用率;

5.4  供电企业为减少电能损失、提高电压质量而投入的投资成本加大;

5.5  功率因数低的企业要增加电费支出,加大了生产成本。

6、提高功率因数方法:

6.1   提高自然功率因数:包括正确选择异步电动机的型号和容量;电力变压器不宜轻载运行;合理安排和调整工艺流程;改善电机设备的运行状况,提高设备的负荷率(避免大马拉小车和空载运行)。

6.2  采用无功补偿提高功率因数:加装电力电容器、调相机、并联电抗器、静止补偿器作为无功补偿装置(方式有个别补偿、分组补偿和集中补偿三种)。            

九、电费上缴和电费结算

1.  电费回收和上缴

电费是电力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唯一的销售收入,回收和上缴的电费既反映了电力企业所生产的电能产品的价值,也是电力企业经营成果的货币体现,它不仅是电力生产、输送及其管理苏需耗费资金的来源,也是国家的重要财政收入之一

1.1按期回收电费期意义在于:可保证电力企业的上缴资金和利润,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可维持电力企业的再生产机补偿生产资料耗费等开支所需的资金,促使电力企业更好地完成发、供电任务,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用电需要;是维护国家利益,维护电力企业利益和用户利益的需要。

1.2   客户可通过现金、转账、委托收款、商业汇票、银行期票、银行本票等方式交纳电费。

1.3   供电企业为大客户提供分次预收、分次结算、电费预存、预付费表(含负控购电)等电费结算方式。

1.4  《供电营业规则》九十八条规定: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1.4.1  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之一计算;

1.4.2  其他客户: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电费违约金收取额按日累加计收,总额不足一元者按一元收取。

2  用电客户应按时缴纳电费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于逾期未交付电费的客户,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天,经催缴仍未缴纳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

3  电费结算

电费结算是根据用电客户使用的各种类别的电量,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计算。现介绍单一制电价和大工业电价电费计算办法:

2.1  单一制电价

   现行电价中属单一制电价有照明电价、非工业电价、普通工业电价、农业生产电价。

2.1.1  一般单一制电价的电费计算公式:电费金额=抄见电量×单价。

2.1.2  单一制电价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计算公式:电费金额=抄见电量×单价+抄见电量×单价×功率因数调整月电费增减率%。

2.2  大工业用电电价

大工业用电实行两部制电价,两部制电价是由电度电价、基本电价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三部分构成:电度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度数计算的电价;基本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容量计算的电价;力率调整电费是根据用户力率水平的高低减收或增收的电费。

    2.2.1  基本电费的计算:

2.2.1.1  基本电费可按变压器容量(含高压电动机)计费,也可

按最大需量计费。按何种方式计费可以由客户选择,但客户选定基本电费计费方式后,一年内不得更改。

    2.2.1.2  凡以自备专用变压器受电的用户,基本电费可按变压器

容量计算,不通过专用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按其容量另加千瓦数(千瓦视同千伏安)计算基本电费。

    2.2.1.3  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时 ,若客户的最大需量 低于变压器容量(含高压电动机)40%时,则按变压器容量(含高压电动机)40%确定并计算基本电费。

    2.2.1.4  最大需量,应以指示15分钟内平均最大需量表为标准。

    2.2.1.5  对有两路及以上进线的用户,各路进线应分别计算最大需量。在分别计算最大需量时,如因电业部门有计划的检修或其他原因而造成用户倒用线路而增大的需量,其增大部分可在计算用户当月最大需量时合理扣除。

    2.2.1.6  客户新装、增容变更和终止用电当月的基本电费,可按实用天数(日用电不足24h的,按一天计算),每日按全月基本电费的1/30计算。事故停电检修、计划限电不扣减基本电费

   2.2.1.7   以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户,其备用的变压器(含高压电动机),属冷备用状态并经供电企业加封的,不收基本电费;属热备用状态的或未经加封的,不论使用与否都计收基本电费。用户专门为调整用电功率因数的设备,如电容器、调相机等,不计收基本电费。

    在受电装置一次侧装有连锁装置互为备用的变压器(含高压电动机),按可能同时使用的变压器(含高压电动机)容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其基本电费。

2.2.1.8  客户减容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停止或更换小容量变压器用电。供电企业在受理之日后,根据用户申请减容的日期对设备进行加封。从加封之日起,按原计费方式减收其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但用户申明为永久性减容的或从加封之日起期满二年又不办理恢复用电手续的,其减容后的容量已达不到实施两部制电价规定容量标准时,应改为单一制电价计费;

2.2.1.9  客户在减容期限内要求恢复用电时,应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办理恢复用电手续,基本电费从启封之日起计收;

2.2.1.10 《供电营业规则》23条规定:“减容期满后的客户以及新装、增容用户,二年内不得申办减容或暂停。如确需继续办理减容或暂停的,减少或暂停部分容量的基本电费应按百分之五十计算收取。”考虑到客户的实际情况。江苏省电力局(19991163号文规定:暂停执行“减容期满后的客户以及新装、增容用户,二年内不得申办减容或暂停”的规定,对客户因生产变化,确需减容或暂停的,供电企业应允许其申办减少或暂停。

    2.2.1.11  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暂停用电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停止运行。供电企业在受理暂停申请后,根据用户申请暂停的日期对暂停设备加封。从加封之日起,按原计费方式减收其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

    2.2.1.12  暂停期满或每一日历年内累计暂停用电时间超过六个月者,不论用户是否申请恢复用电,供电企业须从期满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容量计收其基本电费

    2.2.1.13  在暂停期限内,用户申请恢复暂停用电容量用电时,须在预定恢复日前五天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暂停时间少于十五天者,暂停期间基本电费照收;

    2.2.1.14  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申请暂停用电必须是全部容量(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的暂停。

    2.2.1.15   用户暂换(因变压器故障而无相同容量变压器替代,需要临时更换大容量变压器),须在更换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必须在原受电地点内整台的暂换受电变压器;暂换变压器的使用时间,10千伏及以下的不得超过二个月,35千伏及以上的不得超过三个月;逾期不办理手续的,供电企业可中止供电;暂换的变压器经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运行;暂换变压器增加的容量不收取供电贴费,但对两部制电价用户须在暂换之日起,按替换后的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

2.2.1.16   苏价工(2004391号文规定:与电网连接的所有企业的自备电厂(含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电厂)应向接网的电网公司支付系统备用费。其收费标准根据并网协议中约定的需电网提供的备用容量、按每月每千伏安20元确定(200671起调为23元)对没有约定容量的,按企业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求量扣减电网向其供电的平均负荷确定。约定变压器容量一年之内不得更改。电网企业向自备电厂收取系统备用费后,不得再以其他名义收取费用,有的地方供电部门已经向自备电厂收取的基本电费应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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