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两年自动离婚”是一种错误的说法,主要是大众对婚姻法对的错误理解。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分居两年只是作为离婚当事人的感情是否破裂的参考要素之一,如果当事人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调解无效,会准予离婚。
所以,分居两年只是作为诉讼离婚时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之一,而不像传言中所说的“分居两年自动离婚”。
在证明分居两年时,需要注意这两种特殊的情形:
分床不分房
实践中,有很多感情不合的夫妻误把分床当分居。两人虽感情不合,但因为某些原因还是住在同一居住处,只是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各自分灶吃饭等。
这一类情况,如果一方以分居两年感情不合为由提起诉讼离婚,如果另一方否认分居的说法,加之夫妻生活纯属私人事务,法院在审判时,“分居两年”很难被采信。
异地居住不等于分居
有的夫妻因为学习、工作等原因并不在同一个地方生活,这种地理意义上的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上说的分居。
法律上的分居是指,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且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停止共同生活,并建立属于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状况。分居要明确的是因为感情不和,而不是工作 、学习、生活等原因。
如何证明分居两年?
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闹到了法院,夫妻分居这种家庭私事,法官也犯难。
能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主要有五种:
1、夫妻双方签订的书面分居协议。此类协议最好是书面的,如果是口头协议,须对方承认;
2、在分居期间,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导致分居的事实;
3、因感情不和,一方在外租房,房屋租赁合同也可以作为证据;
4、一方在分居期间发出书面分居文书,最好用快递性质邮寄,并在备注里填好“分居”,保留邮寄凭证;
5、人证,比如夫妻双方共同认识的朋友、亲戚。但是在选取人证的时候要避免与一方有利害关系,并且分居本属于夫妻私事, 这一类证据在法院很难被采信,最好辅佐以上述其他证据。
实践中,因夫妻感情不和的,第一次离婚诉讼一般都不会判决,这方面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但是考虑到了第一次起诉离婚时,一般尚有和好可能,法院倾向于不判离婚。这只能说是司法实践有这样的一个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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