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姚希 导师:廖娟
【案例概况】
某税务机关对大型医药制造企业A企业开展例行检查,发现该企业“销售费用”下的二级科目“会议费”列支金额占其“销售费用”70%以上。
经过进一步调查,稽查人员发现,企业员工在“会议费”中报销的餐费,竟占该二级科目金额的80%以上,而与会议相关的场地、交通、住宿和设备租赁等费用合计不到20%。
检查人员按照该企业年均会议费发生额估算,该医药企业近3年的餐费竟高达近8亿元,直接将50%的药品制造毛利率水平拉低了近20个百分点,对此,检查人员提出了质疑。
【企业观点】
企业负责人解释,此类会议旨在向与会的医疗卫生专业人士提供产品信息或学术及医教信息。
费用包括场地设备租金、交通费、住宿费和会议餐费等。餐费占比过高的原因是此类会议大多为小型学术会议,地点大多在医疗机构附近的餐馆。
虽然形式上是用餐,但实质是借用餐馆场地向医生介绍产品,属于与经营相关的正常业务宣传,不属于业务招待,因此在申报纳税时做了全额列支处理。
【税局观点】
检查人员认为,虽然餐费并不等同于业务招待费,更不能简单地理解其与正常经营无关。而且,被查企业以餐费发票作为核算会议费的报销凭据,会议的真实性难以解释。
同时,企业邀请函上注明的会议地点均在医院科室内部,举办时间在正常办公时间内,但餐费的刷卡支付凭单中的时间基本为晚餐时间。另外,当检查人员试图向被邀请的医院科室求证时,均无法取得第三方能够证明会议真实性的证据资料。
【理道提醒】
★★★企业应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核算规范进行账务处理,在发生费用支出时,财务人员除了审核发票真伪以外,还应审核业务实质,根据费用性质,准确归集核算到对应科目。
企业各类费用支出,除了发票以外,还应在凭证后附能证明费用支出真实、合理的凭证、资料。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