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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下月个税还能减!5大要点很关键

个税改革进程蹄疾步稳。今年10月份,“起征点”和税率调整的先期落地已经让大家感受到了实惠。1月1日起,随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实施,广受期待的6项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也将正式走上个税舞台,大家将享受到更大的减税福利。


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截至12月24日,已经有800万左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始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你填报了吗?是不是连啥时候填、怎么填、填报给谁,这些问题都还不清楚?以下内容赶紧收藏学习吧。


问题一:信息报给谁?


报给扣缴义务人、也就是单位,或者报给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是一个税务专业词汇,是指法律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明确,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说白了,谁给你发工资,谁就是你的个税扣缴义务人。


资深注册会计师、知名财税审专家刘志耕对中国财富网(微信号:cfbondcom)说,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具体报给谁呢?刘志耕表示,有扣缴义务人的提交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该进行形式审核),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直接提交给税务机关。


问题二:什么时候填报?


从现在开始(2018年仅剩几天),凡是对照条件,在2019年初有符合扣除条件情况的,就可以且应该向扣缴单位填写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这样下月发工资时就可以享受税前扣除。


如果您为了保护自己的隐私,不想向扣缴单位报送相关信息,也可以在次年(2020年)汇算清缴时(3月1日至6月30日)将有关信息直接提供给税务机关后办理退税。


选择在扣缴单位申报扣除的,可以直接将纸质或电子表格提交给扣缴单位财务或者人力资源等具体受理扣除信息的部门,也可以通过手机APP或网页填写后选择推送给扣缴单位,这样单位每月发工资时就可以办理扣除,享受抵税。


刘志耕提醒大家注意两点:


一是第一次填报专扣信息必须填写准确、完整,以便及时享受。以后只要相关信息没有变化或消除,就不需要再填写(即填一次)。但如果信息发生了变化或消除,则需要及时变更;对没有变化的信息,年末需确认一下。


二是注意只能在次年扣除的情形,如大病医疗支出必须在当年末或次年初才能计算出上一年到有多少可以扣除的医药费,所以要在第二年汇算清缴时才能扣除。


问题三:有哪些步骤?


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介绍,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步骤有三:


一是对条件。就是将自己的个人情况与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条件对照一下,看看自己是否符合扣除的条件,符合几项,比如子女是否处于受教育阶段,老人是否已经达到60岁,在自己工作的城市有没有贷款买房或者租房等。


二是报信息。即报送符合扣除条件的相关信息。纳税人无论是选择在扣缴单位享受扣除,还是选择次年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都仅需填写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即可。


三是留资料。专项扣除办法规定了部分扣除项目还需要由纳税人自己留存必备资料。但需说明四点:


一是留存的资料不需要提交,申报时既不需要给扣缴单位,也不需要给税务机关,主要是以备税务机关有疑问时核对;


二是并不是所有项目都需要留存资料,比如子女在境内接受教育的,因为教育部门的信息比较全面,所以不用留资料。


三是留存的资料多数都是在发生相关事项时同时产生,所以,不需要纳税人专门单独准备资料,比如住房贷款合同,申请房贷双方必须签定且纳税人肯定有留存。


四是税务部门事后核验时,凡是通过与各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能够核对上的,则不需要向纳税人查阅留存资料。但如果核对不上,则会找纳税人核对,以保障纳税人能充分享受政策优惠。


问题四:需要留存哪些资料?


因为专项附加扣除涉及事项较多,很多人关心是不是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


《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或者协助核实以下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向收款单位索取发票、财政票据、支出凭证,收款单位不能拒绝提供。”


上述规定明确,很多信息、资料和证明已不需要纳税人提供,税务部门可以向有关单位核实。而对税法规定需要提供的与扣除有关的信息、资料和证明等,纳税人可以直接向收款单位索取发票、财政票据、支出凭证等,为大家提供扣税所需的信息、资料和证明提供了保障。


不过,刘志耕对中国财富网(微信号:cfbondcom)表示,专项扣除需要纳税人留存一些由自己提供的信息、资料和证明等资料,扣除办法明确了资料保存时限——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5年。具体是:


1、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留存继续教育学历或职业资格证书,还需留存相关费用支出凭证证明是否继续教育;


2、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留存实际发生的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3、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留存首套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还有夫妻双方就扣除标准的约定;


4、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留存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5、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留存约定分摊协议或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的书面证明;


6、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赡养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信息;


问题五:怎么扣除最实惠?


好几个扣除项目都涉及分摊扣除或者选择某一方扣除的问题,比如子女教育、房租房贷等。对于一个家庭来说,尤其是在夫妻之间,怎么选择扣除方式,最省税、最划算呢?


答案就是:选择收入高的一方扣除。


刘志耕解释,这条应该作为家庭之中分摊扣除的总原则。由收入高的一方扣除,尽管扣除额相同,但由于收入高,意味着其应税所得级数高,适用的税率一定也大,所以,相同金额的扣除额可以少交更多的税额。而且如果因为扣除后又正好降低了个人所得适用税率的级数,则更是可以得到更多的实惠。


但是,如果分摊扣除各方的收入差异不大,那就无所谓啦。



作者:朱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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