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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问有答】为资格预审“扫雷”

      编者按:《中国政府采购报》编辑部近日收到读者关于“资格预审”的一些问题。记者在整理中发现了实际操作中采购人、代理机构容易陷入的一些“雷区”。对此,记者请教了业内人士,为大家逐一“排雷”。

■ 本报记者 昝妍

问题1

只有“邀请招标”需要“资格预审”吗?

回答

资格预审不仅限于“邀请招标”。

泰和泰(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政府采购招投标顾问边国梁表示,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之前,对潜在供应商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则是在评审阶段,对供应商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尽管该条款没有明确提出资格预审的概念,但是可以看出邀请招标实际上就是通过资格预审来完成供应商选择的。

那么政府采购资格预审只限于“邀请招标”吗?《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十八条指出:“……公开招标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可以合并发布,招标文件应当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提供。”边国梁认为,该条很明确地指出了“公开招标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同时,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原也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对资格预审活动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其释义中强调:“实践中很多人认为资格预审只适用于邀请招标,这是一种误解。资格预审是采购程序中一个独立的环节,除单一来源外,其他采购方式均可以适用,具体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酌情决定。”孟原认为,很明显该解释“扫除”了资格预审与邀请招标固有的“绑定”式思维“雷区”,并且丰富了资格预审的使用范围。

那么具体操作中,哪些政府采购项目会进行“资格预审”呢?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告诉记者,一般的政府采购中,资格预审并非采购的必经前置程序。有些项目公开招标,可能投标人数量过大,开标、评标、定标的过程会很长,工作量也特别大,影响整个采购活动的效率和质量。在这种情况下,宜通过资格预审进一步确定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节约采购成本。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资格预审环节,所有符合条件的潜在供应商都可以参加。

问题2

“资格预审”谁来审?

回答

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是资格预审的两大主体。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可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是资格预审的两大主体。此外,“87号令”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进一步界定了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及审查范围,“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公告期限;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预审日期。

问题3

资格预审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投标的数量是根据合格制?还是数量制?

回答

所谓“合格制”,是指凡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资格条件标准的投标申请人,即取得相应投标资格。其优点是投标竞争性强,有利于获得更多的投标人和更好的投标方案;对满足资格条件的所有投标申请人公平、公正。其缺点是,如果投标人较多,则会加大投标和评标的工作量,浪费社会资源。所谓“数量制”,是指当潜在投标人过多时,可采用有限数量制。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既要规定投标资格条件、标准和评审方法,又应明确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数量。其优点是,有利于降低招投标活动的社会成本。其缺点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潜在投标人的范围。

采访中,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徐舟表示,政府采购项目选择“合格制”还是“数量制”取决于该项目是采用“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87号令”第十八条明确“……公开招标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可以合并发布,招标文件应当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提供。”也就是说,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合格制”。不论有多少家供应商通过资格预审,那么采购人、代理机构都应该将招标文件提供给这些供应商,让他们参与投标。不能通过打分对供应商进行排序,选取前几名参加该项目投标,因为这样做有违“公开招标”的原则。

“如果政府采购中通过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供应商通过资格预审后,采购人有两种方案确定投标供应商数量。”徐舟表示,“第一种同公开招标方式一样,最大化竞争,只要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都可以参与投标;第二种就是‘有限数量制’。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采用‘有限数量制’的前提是要事先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进行说明,如,符合资格条件、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总数大于5家时,将从符合资格条件、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名单中随机抽取5家供应商参与投标。”

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十四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

(二)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

(三)采购人书面推荐。

采用前款第一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采用第一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随机抽取是指通过抽签等能够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机会均等的方式选定供应商。随机抽取供应商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采购人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投标邀请书应当同时向所有受邀请的供应商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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