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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验资不等于可以不出资 '认缴不可以任性'

聊城市工商局副局长刘忠贤回答记者的提问

    大众网聊城3月12日讯(记者 李乐涛)当前,社会上出现了一种比较普遍的认识,认为注册资本实行认缴登记制后不用再提交验资报告,可以随意登记注册资本。刘忠贤认为,这是一种误解,并进行了解释说明。

    刘忠贤说,此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和《方案》,公司、公司股东(发起人)在注册资本管理方面增加了一系列权利,包括: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自主约定公司首次出资比例;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取消缴足出资的出资期限限制等等。改革后,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在进行公司登记时,也无需提交验资报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上述改革对于创业者而言,意味着注册公司“门槛”和创业成本最大限度的降低。

    刘忠贤说,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给创业者带来了极大便利,但需要指出的是认缴不可以任性。

    首先,“认缴制”不等于“任意制”。根据新修改后的《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按约定认领缴纳组成;股东怎么认领、怎么缴纳、何时缴纳等约定须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一经登记,这些约定义务同时也是法定义务,自然要受到法律制约。与此同时,当公司资本被注册、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被依法登记后,股东就应承担已登记的出资义务,这一约定义务也就转化成为法定义务。从这一角度来看,认缴制并未否定注册资本法定性原则,而是在法定的大框架下,赋予公司在资本筹集与运用等方面更多的自主权。

    需要强调的是,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也没有改变承担责任的形式。股东(发起人)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股东(发起人)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股东(发起人)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应先缴足出资。

    其次,无需“验资”不等于可以不出资。取消验资不是对股东出不出资没有要求了,而是这一要求的实现由政府管制变为公司自治,由重事前审验变为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由政府部门的监管变为全社会共管。这些变化不是说认缴制后出资要求与管理变松了或者没有了,相反应该是更严格更合理。

    据此,刘忠贤强调,公司的各位股东(发起人)在认缴出资时,要充分考虑到自身所具有的投资能力,理性地作出认缴承诺,并践诺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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