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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两初中生水库溺亡 家长状告水务局被驳回

  15岁的初中生小李与同学两人在大房郢水库游玩时,不幸双双落水身亡。小李的父母认为,水库管理方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是导致事故的重要原因。据此,家属一纸诉状将合肥市水务局和水库管理处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承担各项赔偿合计34万余元。

  今天上午,记者从合肥市庐阳区法院获悉,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水库管理部门已经有效地履行管理职责,并驳回原告的诉求。

  悲剧——两名初中生溺亡

  15岁的小李原是合肥市第四十二中的学生。

  6月1日下午4点左右,小李与一名女同学来到大房郢水库边散步。女同学沿水库坝体斜坡往下跑时,不慎掉入水库中。小李见状,赶紧下水救人。可是,二人因为都不会游泳,最终双双溺水身亡。

  悲剧发生后,家属认为,水库管理方没有完全尽到对于库区的管理及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随后,小李的父母将合肥市水务局、合肥水库管理处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34万余元。

  原告——水库周边护栏有严重破损

  在庭审中,原告方提出,大房郢水库周边有众多小区,为了确保安全,合肥市水务局、合肥水库管理处在周围设置了护栏。但是,事发前有部分护栏已经严重破损。

  “管理方没有对此进行维护修复,也没有在护栏周边及库区等区域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以致众多居民经常随意穿越护栏到水库大坝散步、游玩。此外,事发时,水库管理方负责巡视的工作人员也没有进行巡视。”

  被告——擅入水库算违法

  “虽然有部分防护网损坏,但并不意味着大家都可以任意出入!”针对原告的指责,作为被告的水库管理处认为,小李与其同学擅自穿越防护网,进入水库大坝,其行为本身就构成违法。因为,大房郢水库是合肥市饮用水源地,根据《合肥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翻越、破坏保护网及其他污染水质的行为。

  合肥水库管理处表示,水库周边设置了铁丝防护网,水坝路面两端还设置有治安室(有专人值班)。周边及坝体设置多处醒目的警示牌和警示标语。同时,合肥水库管理处通过电视、报纸等大众媒体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报道,呼吁大家保护饮用水源,对垂钓、洗车等破坏水质、擅闯库区和大坝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判决——管理方已经履责

  法院经调查审理认为,合肥水库管理处通过设置防护栏和警示标语,媒体宣传、报道,设置有专人值班的治安室等措施,告知市民不要翻越护栏,进入水库玩水、游泳。结合库区面积达184平方公里的事实,认定合肥水库管理处已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管理职责。

  李某虽未成年,但已满14周岁,对进入水库的危险性应当有相当的认识。同时李某生活在水库周边地区,相对而言,对水库保护制度应有更多的了解。李某及其同学仍执意进入库区,不能归因于水库管理处未尽管理职责。

  此外,李某系因其同学落水后,自愿下水救人。李某抢救落水同学的行为值得肯定,但其因救人溺亡的损害结果与合肥管理处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合肥市水务局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李某的父母要求其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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