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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管理】关于全县中小学机构设置和教职工编制方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新一轮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3号)、《关于下达各市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的通知》(皖政办(2009)10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完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实际,县编办、县教育局在广泛征求意见、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全县中小学机构设置和教职工编制分解初步方案,并报经县委、县政府讨论研究。现按照县委常委会议要求,将此方案予以公示:
一、主要原则
(一)统筹兼顾,均衡配置。优化基础教育资源配置,统筹兼顾,合理调整,着力解决学段结构、区域分布、农村教学点等方面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提高基础教育质量和水平。
(二)因地制宜,分类核定。结合教育现状,从实际出发,因地因校制宜,定量测算,适度调剂,分类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二、编制核定标准
省制定的中小学编制核定标准为:
1、师生比:高中:县镇1:14、农村1:13.5;初中:县镇1:17、农村1:18;小学:县镇1:22、农村1:23。
2、班级比:小学:县镇1:2.1、农村1:1.8。
三、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
(一)完全中学、职业中学
1、学生数在2000名及其以上的配正副校长4名。内设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教育科学研究处(简称教研处),办公室和教研处配主任或副主任1名,教导处和总务处分别配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2、学生数在2000名以下的配正副校长3名。内设机构和职数同上。
(二)初级中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
初级中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配正副校长各1名。内设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分别配主任或副主任1名。学生数超过2000人的,可增加校领导职数1名。
(三)学区中心学校
学区中心学校配正副校长各1名。内设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分别配主任、副主任各1名。学生数超过2000人的,可增加校领导职数1名。。
(四)小学
村小配校长1名。内设教导处,配主任1名。
(五)党群组织
中小学校的基层党群组织按照相关章程建立。规模在8个班以上小学可配专职少先队辅导员1名。
四、编制名额分解
这次省编办核定我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是6459名。完全中学和职业中学分配1598名,初级中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分配1652名,小学分配3088名,县直幼儿园分配18名,县会计核算中心教育分中心维持原核定编制11名,机动编制92名。(具体名额分解见附表)
五、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一)编制管理部门对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统一管理。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超编进人,不得超限额增设机构,不得超职数配备干部,其它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对中小学机构编制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
(二)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要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中小学校布局情况及时调整,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3年重新核定一次。对因办学体制、布局调整等原因新建、改建或撤并的学校,要及时核定或收回其机构、编制。新建、改建学校所需编制由县编制部门在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
(三)县编制、人事、财政、教育等部门要结合学校法人登记年检、教育评估、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等工作,加强对学校机构编制常规监督检查。对超编进人、超限额增设机构、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超比例配备非教学人员等违反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但要责令其纠正,而且要视情节轻重,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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