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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没提供考勤表,劳动者加班费怎么算?


每个劳动者都会试过在休息日里加班。而在休息日加班,劳动者可以索要加班费。而当双方因加班费产生纠纷时候,若用人单位不能够提供考勤记录,那么它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案情介绍:

原告小张于2010年到一家公司从事操作工。该公司属于加工企业,根据订单量安排生产加工,有时订单量激增,企业为及时交付订单,就需要工人加班,而小张作为操作工,其绩效工资就是根据加工量确定,小张为了增加收入也会经常加班。但是今年,小张却因为加班问题和公司发生了矛盾,原来小张认为自己从2010年至2014年期间的休息日都在加班,公司应支付加班费54912元,故申请了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了小张的诉讼请求,小张不服,遂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补发加班费。

对于小张的起诉,公司称的确存在加班,但公司已经足额发放小张加班费并提供了公司财务制作的工资单,但该工资单并无小张签字确定,公司还称因人员变动,只能提供2014年7月至10月期间的考勤表,之前考勤表遗失则不能提供。在双方确定有加班事实存在,但无证据证明加班时间的情况下,法院将如何认定小张的加班时间呢?


法官说法

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只需就加班的事实提出初步的证据,这个初步证据要求较低,可以包括同事的证人证言,而用人单位就其已付加班工资负举证责任。根据我国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的规定,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需要保存两年以上,正因如此,本地区司法实践规定加班工资的仲载申请时效期间为2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因本案用人单位不能提供考勤记录,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最终按照小张主张的仲裁时效内天数(自2013年7月至2014年10月),判决用人单位支付了加班费7239.53元。


责任编辑: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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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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