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男子3次与11岁女孩发生性关系获刑

网络配图

    原标题:男子奸淫11岁女孩获刑

    23岁男子先后3次与少女发生性关系

    广州日报惠州讯(记者秦仲阳通讯员卢思莹、曹练纲)惠州市惠城区法院昨日通报了一宗案件:一名23岁的男青年通过手机电话、微信及QQ方式,与11岁女孩聊天,并进而与其多次发生性关系。惠城区人民法院近日以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构成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9个月。

    据检方指控,去年7月,被害人小丽(女,11岁,惠城区某小学学生),在一公园游玩时认识被告人黄某(男,23岁,茂名人,务工人员),并相互留下联系方式。之后,双方经常通过手机电话、微信及QQ进行聊天,并一起外出玩耍。2015年8月至10月初,被告人黄某趁被害人父母外出之机,先后3次来到被害人家中与被害人小丽发生性关系。后来,还是小丽的母亲发现了小丽的神态异常,询问后立即报案。被告人黄某被抓后如实供认了自己的行为,但他辩称,其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都是对方自愿的。

    我国刑法规定,基于幼女的生理、心理和智力发育状况的特点,只要明知是幼女而与之发生性交的,就构成幼女罪,而不论幼女是否同意,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为此,惠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黄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9个月。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以背立式发生性关系,能构成强奸罪吗?
强奸罪庭审辩护词要点
强奸罪18个庭审辩论攻防要点
重庆各法院强奸罪辩护观点、量刑一览表
【裁判要旨】强奸案无罪裁判案例
趁女顾客睡着实施强奸 启东一按摩师获刑四年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