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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干扰公交车,为何有人判刑有人缓刑有人拘留有人批评???


简单统计了一下,2018年被报道的、在公交车上抢夺司机方向盘的事件,已经发生了24起,此起彼伏的发生同类刑事案件,令我感到疑惑:是不是有司惯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和稀泥导致对脑残乘客的惩戒不足,才让这种恶性事件反复发生
 
本着科学的态度,既然做了假设,就要小心求证。我会先查阅裁判文书网中的判决结果,然后再搜索2018年抢夺方向盘事件的处理后续,最后得出结论。那么,我们开始。
 

一、判罚程度不一

判罚基线

在《邓焕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邓焕新跟万州22路上的刘脑残一样,同样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击打公交车司机的头面部,同样导致公交车失控,司机轻微伤。最后邓焕新被判入狱三年半,赔偿车辆损失。

把干扰司机造成公交车失控的判罚锚定标准设为判刑三年半,合情合理,中规中矩。下面这段文字是沈阳法院的论述,我认为是非常公允的:

被告人邓焕新因乘坐公交车与驾驶公交车的司机发生争吵,并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击打司机的头面部,被告人应该有足够的认识此行为具有很大的危险性,这一行为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且客观上导致公交车失控,并造成了公交车的损坏、司机轻微伤的后果。被告人邓焕新的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安徽法院判决案例

根据《陈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二审刑事裁定书》,2017年,这货因为接打电话错过站,也因为司机不停靠站,不但跟司机吵架,还把司机拉倒在地,导致车辆失控撞柱,多名乘客受伤。安徽法院一审判三年徒刑,这货还上诉,认为司机没系安全带,司机是故意假摔,判决三年过重;二审维持原判。

这脑残货的辩解思路,让我大开眼界,真应该让南京彭宇案的法官来判:你不拉他,他怎么可能倒地

贵州法院轻判案例

根据《袁×发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015年7月袁×发因公交车没在站台停,袁×发与公交车司机发生争执,抢夺方向盘,司机没有及时停车(这就是故意给被告开脱的标准写法,抢公交车方向盘就是有罪),导致公交车撞伤幼儿吴×英,导致骨折、乳牙脱落、软组织挫伤。一审判决袁某一年半有期,袁某这还不服继续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在我看来,一审判决一年半就已经量刑偏轻了,但比起来判三缓三,贵州法院还算是起到了教育目的。

重庆法院轻判案例

在《黄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中,黄某与司机发生口角后,钻过驾驶区隔离栏,用手推打司机,导致公交车失控装上公路中间护栏,幸而无人伤亡。重庆长寿法院判决黄某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不说,还隐去了黄某的名字,保护其隐私。
 
在这个判例中,相对沈阳法院,重庆长寿法院明显是轻判了,完全没有达到以儆效尤的目的。为什么轻判呢?因为黄某赔偿了受害者的损失,取得了谅解。但是!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受伤者可能是车上路上每一个人,车上所有乘客都谅解了么?路上所有行人都谅解了么????没有取得所有受害者的谅解,法院为什么轻判?

PS:在裁判文书网上,大重庆发生的,被判刑的干扰公交车行驶的案件共有9例……

沈阳法院轻判案例

沈阳法院一样有轻判的,2014年,在《李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审刑事判决书》中,李某某在公交车上与司机争吵,抢夺方向盘,导致车辆失控,撞上出租车,一审判决三年有期,二审判决因李某某自首,取得受害方谅解,平时没有劣迹,改为判三缓三。

PS:沈阳有10例……

二、还有没判的呢?

  • 10.14 镇江义乌商品城。《请司机和乘客帮忙捎东西遭拒 女子大闹公交车被刑拘》这脑残女也坐到司机身上去抢夺方向盘,所幸车辆不在行驶中,然后镇江警方拘捕了她。这脑残女会被判刑么?按其行为,缓刑一年不过分吧?后续呢?没有后续惩罚,怎么教化脑残

  • 10.14 镇江花山广场。《江苏:八旬老太因这事 大闹公交 多次抢夺司机方向盘还殴打司机!》老太太是在车辆行驶中拉扯司机胳膊,干扰司机开车。最后警察因为老太太岁数大了,只能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 10.21 水头至昆明高速。《惊险21秒!客车司机突遭乘客锁喉死抓方向盘不放》一车人都在熟睡中,大巴司机独自开车,驾驶室右边后座突然冲出一乘客,从背后扑向夏基固,他一手掐住夏基固脖子,一手抢夺手中的方向盘。事后亲属称该乘客系精神病患者,这次正打算回贵州老家医治,结果路途中发病。所以因为是精神病,就不追究监护人责任了?

     

  • 9.30 南京机场高速。《一男子要求下车遭拒,竟强抢方向盘》在行驶过程中,一名男乘客突然要求在高速路上下车,被司机拒绝后,该名男子情绪失控,上前想抢夺司机的方向盘。此案正在审理中,不知道是起诉还是拘留,完全没有后续。媒体只追逐眼球,不跟踪报道,又怎么能够教育那些潜在的脑残???

  • 9.23 义乌。《义乌一公交车上醉汉突然抢夺方向盘》晚上8点15分,醉酒乘客突然站起来,抢夺司机方向盘。所幸司机朱晓生反应及时,加上当时车速并不快,立即控制住方向盘,并将车子稳稳停下。结果警方仅仅对醉汉进行了警示教育,连拘捕都没有啊!!!

  • 9.22 黄冈。《女子下车如厕遭拒,丈夫骂司机抢方向盘》因妻子要求上厕所遭拒,在行驶的客车上,乘客孙某辱骂客车司机踢踹仪表盘并抢夺方向盘,幸未造成严重后果。


    视频中如此恶性的行为,刚刚拘留5天?为什么不判刑?这是扰乱秩序么?这叫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网友不完全统计,2018年经报道的抢夺方向盘事件已经有24起,但只要没出大事,最多就是刑事拘留,很多只是批评教育,完全没有起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作用。

三、结论

能收拾脑残的只有两种人,一种是掌握公权力或私权力的,能用牢狱棍棒教会脑残做人;一种是更大的脑残,就是俗话说横的碰上楞的,让脑残自己消消乐。
 
然而,在社交媒体如此发达的今天,不同城市法院和公安系统对于干扰公交车正常行驶、抢夺方向盘、击打司机的行为,判罚标准并不统一,而这种不一致的判罚标准,比如义乌警方的警示教育,黄冈警方的拘留5天,高速上锁喉司机的精神病无责,镇江警方对八旬老太批评教育这种不疼不痒的惩罚,还有各地法院并不一致的判罚标准,一年半的、判三缓三的、判三年的,花样繁多。
 
而危害公共安全罪,最大的问题就在于没出事算运气好,出事就是大事,那么在执法过程中,又能否订立统一标准呢?媒体又能否少抓点眼球,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多一点对后续处理的跟踪报道呢?
 
愿岁月静好,阖家团圆,国泰民安,世界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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