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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业税收检查指南

一、行业经营管理现状和征管现状

(一)经营管理现状

建筑安装行业的主要生产经营活动是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和其他作业。建筑安装行业不同于一般的物质资料生产经营企业。一是其建筑产品是一个特殊属性的商品,产品用途单一,销售对象固定;二是经营建筑项目生产周期长、消耗资金多;三是建筑施工现场不断变换、工程和安装项目多且分散;四是环节多,技术复杂;五是跨地区经营普遍,财务核算与施工地经常不一。在会计核算上,规模大的建筑安装企业大多采用公司、分公司、项目部(或施工队)三级核算,规模小的建筑安装企业大多采用公司、项目部(或施工队)二级核算。即收入由公司统一核算,成本费用因施工产品的单件性、对象化,由公司、分公司、项目部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分别单独核算,然后由公司进行汇总归集,以确定各年度的经营成果。建筑工程项目价款的结算方式,规模大且内部管理制度比较健全的建筑安装企业,往往依据双方的约定和合同进行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款的清结。规模小的建筑安装企业,因内部管理制度比较薄弱且规范化程度不一,往往就以预付款、项目部(或施工队)或项目部(或施工队)负责人工程进度款或往来款甚至借款、工程结算款清结。建筑工程价款结算具有结算过程复杂、结算手续多,一般都要跨年度,各企业在资金成本、资金紧张等多种因素影响下,致使建筑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很不规范。

(二)征管现状

建筑安装行业大多实行分包、转包、挂名、挂靠、承包等不同的经营方式,这给建筑业税收征管带来了较大的难度。建筑业税收漏征漏管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仍较为严重,并已成为税收管理上的薄弱环节。税务部门面对建筑安装业包工包料、包工半包料和轻包(包工不包料)等多种承包方式下,成本复杂又难以核算,再加上建筑安装行业的材料供应往往存在一种买卖关系,既涉及建筑材料的增值税、又影响材料差价和建筑应税收入,涉及企业所得税及其他地方性各项税费,不仅如此,绝大部分企业需申领建筑安装专用发票,这样,又涉及票据的管理。因此,税务部门在实际税收征管中,针对建筑安装企业的财务核算规范与否,采用不同的税收征管手段:

一是对新办和财务制度不健全,核算不规范的建筑安装企业大多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征收方式,以便于降低税收征管成本,简化征管程序。即要求建筑安装企业及时办理项目登记并建立建筑项目台账,限期内建立会计制度,健全账务核算,能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正确及时地提供纳税资料,以达到查账征收的要求;

二是对财务核算较为规范的建筑安装企业,通常采取查账征收的方式。具体做法:要求企业及时办理项目登记,及时建立建筑项目台账,及时反映建筑项目的进度完成情况,及时申报纳税和对完成项目税费款的清算。核定征收、查账征收只是税收征管的二种手段,其最终目标都是为了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社会税收秩序,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

(三)行业存在的主要涉税问题

建筑安装行业最常见的涉税违法行为是少列营业收入、故意延期申报纳税,虚列成本和隐瞒利润。具体表现为:

1、工程收入申报滞后。施工企业普遍存在“预收账款”未及时申报营业收入的现象,或以个人借款形式长期挂“其他应付款”,延迟申报缴纳营业税。

2、建筑施工企业对“甲供材料”,在工程结算支付价款时,由建设单位凭购买建筑材料原始发票直接入账,施工单位按差额开具建安发票纳税,存在未并计营业税应税收入,造成少缴营业税收的现象;

3、外出建筑安装经营未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未及时回原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4、施工成本不真实。一是施工成本中缺少材料发票,或者用甲材料的发票抵补乙材料的发票;二是许多企业把项目经理的领款单作为施工成本核算的依据;三是外包业务缺少发票,如:租用钢管钢架没有发票、外包运输项目没有发票、个体机械作业业务没有发票。

5、支付个人借款利息反映不真实、不完整。在检查中经常发现企业有个人借款的记录,但没有支付个人借款利息。有部分企业在账内支付借款利息的情况,存在个人所得税未扣或少扣现象。

6、成本费用中存在与经营无关的费用如考察费、个人家庭消费款等,极少部分企业存在虚构材料、虚增人工成本的现象企

7、企业在“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资金项目增加变动时往往不及时申报缴纳印花税。

二、检查工作思路及方法

对于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条件的可试行“查账软件”。

在对建筑安装企业进行检查时,应把收入和成本费用、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分别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和重点检查税种。在税务检查中,税务部门应在充分了解被查单位内部控制环境的前提下,找出涉税环节,有的放矢地开展税收检查。在检查方法上,可采取检查、询问、分析性测试、实物盘点等方式,内查外调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检查。检查与建筑安装业成本有关的一切会计核算和其他相关资料。在加强账簿凭证及相关资料的审核同时,特别要关注企业是否存在非法代开、使用假票、不开发票、不合法凭证入账等问题,必要时可到对方单位调查取证。

对建筑安装企业相关资料的检查,可检查中标合同、一次性包死的施工合同及其工程变动联系单,工程预(决)结书及经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项目审核报告》,监理合同和监理资料、工程验收单、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进度表、工程预(决)结书等,可确认工程的进度,单位是否按规定确认工程价款,隐匿收入或延迟申报等;可确认建筑材料的提供方,建筑安装单位是否将发包方的材料款并计计税依据;也可确认不是单位的自建自用建筑物误为自建自用不需交建筑营业税等。

对建筑安装企业会计资料的检查,似同一般的税务调查检查方式。如对账上往来款的检查和实物盘点,可发现发包方有无以物易物未按规定确认工程款等;对工程物资、工程施工等检查,可确认建筑材料是出包方还是承包方提供;对应交所得税的检查,可确认建筑安装单位是原地经营还是外出经营(外出经营回原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应付职工薪酬检查,可发现有无提前完成工期得到提前竣工奖等或直接冲减费用等。

三、各税种的检查要点

(一)营业税

对建筑安装企业收入的检查,应侧重:

一是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的,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建筑安装应税收入是否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建设方供料部分有否并入计税额;

二是项目单位自行采购建筑材料并以预算价提供给建筑企业的,且实际采购价又高于预算价的,其高于部分是否并入建筑企业的应税收入;

三是代办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工程作业以外的如道路修建、拆除建筑物、搭脚手架、平整场地、绿化等工程作业,其收入是否均按规定计入建筑应税收入;

四是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的,应税收入是否以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总额确认;

五是检查预收账款-预收工程款和备料款、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并结合审查其施工合同和工程部门已完工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工程价款预收账单》等有关资料进行核实,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和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比较,界定企业有无通过大额资金往来,不按规定的结算形式或办法确认收入,不结转销售,甚至挂账外账不申报应税收入;

六是有无申报应税收入与项目形象进度或施工成本长期不比对,故意延期申报或漏计申报收入;

七是有否故意混淆境内境外工程的界限,将境内工程作为境外工程处理;

八是有无向基本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保基金和施工机构迁移费未并入工程价款一并征收营业税;

九是有无企业外出施工按规定办理《外出施工证明》,使用施工地的发票并在施工地交纳营业税;

九、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是否正确计算缴纳和扣缴了税款。

(二企业所得税(适用于查账征收企业,核定征收企业的税款按有关核定征率计算而得)

(1)收入反映是否真实完整

1、主营业务收入(如劳务收入、销售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如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及其它财产);

3、利息收入(如各种债券利息(不包括国债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利息);

4、租赁收入(如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6、股息、红利收入;

7、其它收入(如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物资现金的溢余收入、逾期未付包装物押金收入、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本企业领用或职工福利用及赠送的本企业产品是否按同类商品销售价计入应税收入、来料加工节约材料收入、废物出售收入、销售折让(不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坏账损失报损后又收回的收入,没有指定用途的减免税收入(如福利企业的增值税减免收入)、提供非生产性劳务收入等);  

(2)税前扣除项目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1、成本结转是否采用配比原则(即成本应与取得的应税收入相配比),且成本结转方法是否前后一致,有否多转或虚转成本现象;对成本的检查,应重点检查:

一是工程物资尤其是石料、钢材等是否均按规定取得合法发票;

二是有无将施工队的个人领(借)款直接计入施工成本的;

三是有无虚构材料业务虚增材料成本;

四是有无虚假提供中介机构工程预决(算)审计报告(如:审计时按材料信息价格计算实际结算款时却打折,或无三方确认印章的报告)虚增建筑成本;

五是有无将满足固定资产标准的资产一次性计入施工成本的;

2、坏账准备金的计提、坏账损失、财产损失(如产品报废、盘亏等等损失)、是否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才在税前扣除;

3、关联方之间的坏账损失是否在税前扣除;

4、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是否正确(如计提折旧的年限、依据、固定资产残值率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

5、是否存在虚列员工人数,从而虚列计税工资的;

6、税前扣除的工资额是否在计税工资标准(或按工效挂钩工资列支标准)内按实在税前扣除;

7、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是否多提,工会经费是否按以实际支付数计提(或计列);

8、是否存在应在应付福利费列支的费用直接作为成本在税前扣除;

9、职工的补贴、奖金是否变相在旅差费中列支;

10、资本性支出(如购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支出等等)应分期在税前扣除,不得作为收益性支出一次性在税前扣除;若已分期在税前扣除,则摊销年限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11、借款费用(如借款利息)应作为资本性支出的部分,是否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按税法规定分期在税前扣除;

12、付给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以及支付内部集资利息是否在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内按实在税前扣除;

13、支付保险费在税前扣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范围;

14、业务招待费是否按财务制度准确归集,超过税法规定标准部分是否已并计当年应税所得;

15、各项税收罚款、罚金是否在税前扣除(按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

16、与本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是否在税前扣除(按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

17、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否在税前扣除(按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

18、各种赞助支出是否在税前扣除(按税法规定,此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19、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金额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20、其它税前扣除项目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3)减税、免税项目是否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三)个人所得税(适用于私营独资、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中的查账征收企业,核定征收企业的税款按有关核定征率计算而得)

(1)收入申报是否完整(包括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财产出租和转让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利息收入、接受捐赠收入、营业外收入和其它收入等),上述各项收入是否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

(2)是否存在虚列成本、费用现象(如虚列从业人员名单列支工资)。

(3)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是否正确,在计提折旧前是否估计残值,残值率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4)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5)投资者是否将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经营费用与家庭生活费用分开。若没有分开,上述费用是否能划清,能划清的,家庭生活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不能划清的,生产经营费用与家庭生活费用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6)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否在规定的比例内按实在税前扣除。

(7)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应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的标准内据实在税前扣除。

(8)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如坏账准备金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9)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净损失、坏账损失,是否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行在税前扣除。

(10)企业发生的资本性支出(如购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是否按税法规定分期在税前扣除。

(11)企业按国家规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内部职工集资支付的利息是否在年利率12%内按实在税前扣除。

(12)其它税前扣除项目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是否完全履行了个人所得税的源泉扣缴义务,扣缴时税款计算方法、适用税率是否正确。具体内容为:

1.申报的工资、薪金应真实,有否漏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应把年终分红、津贴、补贴、防暑降温费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各种奖金、业务费等所得在支付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集资利息、股息、职工股利、红利所得,应扣缴个人所得税(外籍个人从中外合资企业中分得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3.在本单位福利费、工会经费等科目以货币或实物形式发放给全体在职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津补贴和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时,应并入当月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支付给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否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并按纳税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是否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5、纳税年度终了,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既不归还,又未用于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视同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6、外资企业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支付或负担的各类境外保险费应计入该雇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7.单位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向其他单位和部门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等,应按“其他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8.支付给临时聘用人员、中介人员、不属本单位的兼职人员的报酬,是否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9.支付给除本单位职工以外人员的设计费、安装费、中介费、佣金等劳务报酬性费用,应按劳务报酬扣缴个人所得税。

10、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适用税率计算代扣税款。

11、个人股东红利再投资;对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赠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后代扣代缴。

12、单位支付给纳税人的劳务报酬所得,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应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3、对个人一次取得的劳务报酬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实行税款加成征收的办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4、有否私设小金库或账外设账实施个人分配。

(四)房产税

(1)征收范围是否正确。

在城市、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都应该缴纳房产税。

(2)计税依据是否正确。

1、从价计征的应税房产是否存在把扣除房屋折旧以后的房产净值作为原值计算应纳税额。

2、构成房产原值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是否计入房产原值。

3、房产原值是否包括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施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如冷暖气、卫生、通风、照明、各种管线等设施,给排水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等设施;进行改建、扩建的是否相应增加房产的计税原值(从价计征)。

4、挂在“在建工程”科目等的房产,已实际使用的是否申报缴纳。

5、出租房产应从租计征。是否存在不按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而以租金收入扣除各种名目费用后的差额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关联企业间的房产租金收入是否按照独立企业间的业务往来作价收取计税。

(3)适用税率是否正确。

是否混淆从价计征(1.2%)和从租计征(12%)的适用税率,从而少缴、错缴应纳税额。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1)征税范围的检查: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是否是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否只申报原来的土地面积,而未申报新征用的土地面积,是否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道路、花园、菜地、水塘、山地、空坪隙地漏报。在申报上有土地使用证书的,以土地使用证上的面积为实际占用面积,尚没有土地使用证以批准文件上的面积为实际占用面积,都没有以实际丈量确定。

(2)地段等级及适用税率的检查:

确定所在地址属土地使用税征收的哪一个等级,并核实相对应的适用税率,有否因错用等级,将适用高税率的土地按低税率申报纳税现象,同时要注意每期应缴纳的税款是否均按期足额缴纳。

(六)印花税

(1)征税范围的检查:

1、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如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是否贴花,新增资金时,是否对增加部分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2、其他营业账簿是否在启用时足额及时贴花;

3、各种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否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印花税;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技术合同(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2006年3月1日起是否按照新的核定比例足额预缴印花税;

4、其它应税凭证产权转移书据、权利许可证照是否足额申报缴纳印花税;

(2)计税依据的检查:

1、有无不按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税贴花,存在少缴或不缴印花税的现象。

2、有无不按合同记载金额计税贴花,少缴印花税。

3、已税合同修订后增加的金额有否补缴印花税。

4、有无漏计计税依据少缴印花税。

(3)适用税率、税目的检查:

1、有无将性质相似的凭证误用税目税率,少缴印花税。

2、对签订的“混合”合同,是否分别按规定税率、税目计税贴花,有无从低适用税率贴花。

3、纳税人有无将应按比例税率征税的凭证按定额5元计税贴花的问题。

(4)其他注意问题

1、粘贴印花的位置是否正确,有无贴花不注(画)销的问题。

2、有无重复使用印花税票的问题。

(七)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是否按缴纳的三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规定税率足额申报缴纳。

2006年5月1日起,对我省境内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所有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经财政部批准,对我省境内所有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八)水利基金:是否按规定计征收入全额申报缴纳。

(九)其它部分

(1)基建项目是否按规定取得发票入账,是否以材料发票抵工程款,是否久挂“在建工程”等等。

(2)租入的房产、设备等是否按规定取得发票入账。

(3)是否按规定开具发票,购买商品、物资是否按规定取得合法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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