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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2006810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以下简称水保科技奖办法),保证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实施(以下简称水保科技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水保科技奖是奖励在我国水土保持科学技术进步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群体、个人和项目成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水保科技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异议处理、审批、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水保科技奖的组织领导机构是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常务理事会(以下简称常务理事会),其主要职责是对奖励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具体包括:

(一)制定、修订奖励政策;

(二)筹措奖励基金;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和奖励工作办公室;

(四)审查、批准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并授奖。

第五条  “水保科技奖的评审机构是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每届评奖时,从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专家库中抽选1115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5名,评审委员会成员每届更换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每位专家担任评委不得连续超过3届。

申报水保科技奖的科技成果项目完成人不得参与申报年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水保科技奖的办事机构是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工作办公室)。奖励工作办公室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承担水保科技奖的日常工作。包括组织申报、接受推荐、格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和公布结果等。

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秘书处,奖励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常务副秘书长兼任,成员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秘书处提名,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

第七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应坚持廉洁公正、不徇私情、严格保密的工作原则,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第三章 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

第八条  奖励范围

(一)基础研究及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在水土保持领域的基础研究及应用基础研究中有创新,对推动水土保持学科的发展与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

(二)技术开发与发明成果

 在水土保持领域的工程建设、设备和技术改造中,研制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并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

在组织应用、推广国内外已有先进科技成果中,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有所创新;或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过程中,对已有技术集成配套,实现产业化、规模化,并取得重大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软科学研究成果

在水土保持标准、评价、信息、监测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科学普及工作中,在政策、法规、发展战略、规划、管理等软科学研究中,做出创新性贡献,为水土保持以及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技术基础和决策性服务,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九条  评审标准

(一)基础研究及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一等奖:在水土保持科学领域取得突破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应用,推动了水土保持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

二等奖:在水土保持科学领域取得重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应用,推动了水土保持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

三等奖:在水土保持科学领域取得新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对推动水土保持学科的发展、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二)技术开发与发明成果

一等奖: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在节约投资、节约能耗、环境保护、缩短建设周期、提高质量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

二等奖:在技术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国内领先,在节约投资、节约能耗、环境保护、缩短建设周期、提高质量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有重要作用。

三等奖:在技术上有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国内先进,在节约投资、节约能耗、环境保护、缩短建设周期、提高质量等方面作出贡献,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比较显著的经济效益。

(三)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

一等奖:在集成、应用、推广国内外已有先进科技成果中,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成果转化程度高、推广规模大,具有很强的示范推动作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综合性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取得重大生态效益、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在集成、应用、推广国内外已有先进科技成果中,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成果转化程度较高、推广规模较大,具有较强的示范推动作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综合性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显著生态效益、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在应用、推广国内外已有先进科技成果中,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成果转化程度较高、达到一定推广规模,起到示范推动作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综合性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较大生态效益、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软科学研究成果

一等奖:学术水平很高,实用价值很大,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具有很大的推广应用前景,取得或具有重大生态效益、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对水土保持科学技术进步或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大作用。

二等奖:学术水平较高,实用价值较大,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具有较大的推广应用前景,取得或具有较大生态效益、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对水土保持科学技术进步和生态改善具有较大作用。

三等奖: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实用价值,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推广应用前景,取得或具有一定生态效益、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对水土保持科学技术进步具有促进作用。

第四章 申报与推荐

第十条  申报条件

(一)符合第三章要求的科技成果。

(二)申报水保科技奖的科技成果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技术评价,且不存在成果权属、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方面的争议。

(三)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重大科技项目成果,原则上应按整体项目成果报奖。其中某子项目成果单独报奖,需征得总项目主持者同意。总项目再报奖,应扣除已获奖的子项目。

(四)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成果第一完成单位(以技术评价证明为准)按要求进行申报。第一完成单位应在申报前与其他完成单位共同协商,对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取得一致意见,并在推荐书的主要完成单位栏内加盖各完成单位的公章,或附有能表明取得一致意见的证明文件。

(五)落选成果(即未评上的成果)一般不可重新申报。但成果经补充研究后,技术上确有实质性突破或经进一步推广应用取得了新的进展,两年后可再次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推荐提交材料

填写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并必须附有下列材料:

(一)技术评价材料,包括完整的成果鉴定证书、验收文件或发明专利证书等;

(二)由省部级单位认定的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检索报告;

(三)由应用单位财务()部门核准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由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文件;

(四)应用类成果用于生产实践的证明;

(五)研究成果及实验报告等其他必须附送的技术文件。

第十二条  申报、推荐渠道

(一)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到以下相应的具有推荐资格的推荐单位:1.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各专业委员会;

2.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各团体会员单位;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土保持学会;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土保持业务主管部门;

5.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农业部三部(局)各直属单位;

6.中央所属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有关企事业单位。

(二)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后,按照奖励工作办公室当年下达的限额择优推荐。

第五章 评审与授奖

第十三条  评审程序

(一)奖励工作办公室接受推荐并进行格式审查;

(二)送三位专家初审,提出书面意见;

(三)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评审,评出一、二、三等奖获奖名单;

(四)获奖名单在授奖前,奖励工作办公室向社会公示,接受异议投诉,调查协调,进行异议处理;

(五)评审委员会对异议处理结果进行复议裁决;

(六)常务理事会审议、审批并授奖。

第十四条  评审方式、表决规则

水保科技奖采用格式审查、专家初审、评审委员会投票表决的评审方式。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根据评审标准,进行评审。评审应当由到会评审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投票表决通过,结果才能有效。

第六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五条  “水保科技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一等奖不超过3项,二等奖不超过10项,三等奖不超过30项,评奖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物质奖励采取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奖励和获奖项目及获奖人员所在单位辅助奖励的办法。获奖项目和获奖人员名单在《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会讯》、《中国水土保持科学》、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网站和相关部门的信息平台公布。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向获奖成果的承担单位颁发奖励证书,对获奖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一等奖获奖成果的奖励证书中所列承担单位不超过9个,获奖人员不超过15名;二等奖获奖成果的承担单位不超过7个,获奖人员不超过11名;三等奖获奖成果的承担单位不超过5个,获奖人员不超过7名。

第十六条  水保科技奖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的项目,可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

第十七条  奖励资金来源

(一)本会活动基金;

(二)利息;

(三)社会捐赠;

(四)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第七章 异议及处理

第十八条  获奖成果在授奖前,在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网站、《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会讯》及相关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的公示期为15天。对获奖成果和获奖个人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奖励工作办公室投诉。单位异议须加盖公章,个人异议须署实名。

对已获奖的成果或获奖者,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行为,经查明属实,将撤销其奖励,收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推荐书填写不实方面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完成单位、完成人等对评审等级的不同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一般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工作办公室分别会同申报单位和异议投诉者协商处理。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积极配合,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如期做出答复。必要时奖励工作办公室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由评审委员会裁定。

非实质性异议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达成一致的证明材料或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裁定。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协调,则取消成果获奖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三届五次常务理事会批准,自2007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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