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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孩子,什么样的奖惩有效?(一)


1
概念

在众多影响儿童社会化的因素中, 奖励与惩罚作为教育者常用的教养方式, 具有重大的影响。国内外许多心理学家都曾在这方面进行过一系列的理论探讨和实验研究。

斯金纳

斯金纳提出了行为的强化控制原理。在他看来, 强化作用是塑造行为的基础, 行为是由伴随它的强化刺激所控制的。同时, 强化在行为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 得不到强化的行为是易于消极的。

依照他的观点, 儿童之所以要做某事“就是想要得到成人的注意”; 要使儿童的不良行为消失, 如长时间的啼哭或者发脾气等, 可在这些行为发生的时候不予理睬, 排除对他的注意, 结果孩子就会不哭不闹了; 在儿童眼中, 是否多次得到外部刺激的强化, 是他们衡量自己行为是否妥当的唯一标准, 联系的多少本身不会影响到行为反应的速率; 练习在儿童行为形成中之所以重要, 是因为提供了重复强化的机会, 只练习不强化不会巩固和发展起一种行为。

另外, 斯金纳还强调及时强化, 教育者要及时强化希望在儿童身上看到的行为, 否则则是不利于儿童行为的发展的。

班杜拉

社会学习理论的奠基人之一班杜拉认为“在发展过程中, 那些物质的奖赏性经验反复的与别人感兴趣和赞扬的表示相联系, 那些不愉快的经验与谴责相联系。由于这些事件经常联系在一起, 这些社会反应本身就成了原初后果的预示物, 因而也就成为了诱因作为诱因的社会反应的有效性来自于它们的预示性意义, 而不是反应本身的固有特征, 这要比无关个体所发生的类似表示更有影响。”

班杜拉提出了直接强化自我表现强化的概念。长于学习, 即因他形成这许多结合。他曾指出“人总是自动发生许多行为, 凡是受到强化的行为,以后的可能性增加; 凡是末受强化的行为 , 以后出现的可能性就下降以至消灭”。“教育主要通过奖励来促成改变, 让人完成合适的反应从而得到满足是一切对人的控制的基本定律。”


奖励与惩罚是对儿童及青少年教育的两种重要方法。现在, 人们更多的将它们看作行为强化的手段与措施。将奖励作为促进、改革某种行为产生及重复的正确强化方法, 而将惩罚作为减轻或避免某种行为产生或重复的负向强化方法, 其教育功能是较为复杂的


奖励

按其内容划分, 奖励可分为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指以实物、奖金等形式表现出来的奖励; 精神奖励主要是指以赞许、表扬、夸奖、奖状等形式的激励。按其形式划分, 奖励还可分为外部奖励和内部奖励。外部奖励,主要是用于满足个体的生理、安全和社交的需要;内部奖励, 是指工作或学习本身直接含有能激发行为动机的奖励因素, 这种奖励主要用于满足个体的高级需要,例如当学生解出一道困扰大家已久的数学题时所获得的成就需要的满足。

(一)奖励的正面功能

奖励可以增强儿童的认知能力是非辨别能力,明白什么是好的、值得赞赏的行为。例如, 当一个儿童在课堂上积极发言而受到奖励时,他就认识到这一行为是好的行为。奖励能够增进儿童符合社会规范、受到社会赞扬的行为的出现。一般情况下,奖励都会引起儿童愉悦的情感体验, 由于这种情感的出现,儿童会重复那些受到奖励或可能会受到奖励的行为并逐渐内化为良好的品质, 如道德感。奖励有助于提高儿童的自信心、自尊心, 增进儿童心理健康。奖励是对儿童行为的一种正面的肯定, 这种肯定将有助于儿童自信心、自尊心的形成, 并有助于形成良好的亲子关系和师生关系。同时, 由于模仿的作用, 还有利于儿童形成对世界、对他人的乐观、肯定的看法, 更多的看到生活的阳光面, 产生强烈的亲社会情感和行为

(二)奖励的负面功能

奖励的运用可能会使儿童过多地依赖奖励本身, 而与教育者的原本动机相违背。如果一个人行为的外在理由越多, 相应的内心理由就会越少。

例如: 家长向孩子承诺考试考到多少分以上就给予一定的金钱或物质方面的奖励。在这种许诺之下, 儿童努力学习的动机可能就会变成为了这种物质奖励而学, 而并非为了学习的重要性和乐趣而学, 这显然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成长。

奖励可能会使儿童习惯于得到奖励, 习惯于听到表扬、夸奖, 对奖励的期待值增高, 一旦受到惩罚、听到批评就接受不了。近年来, 学生因为家长的批评而离家出走、甚至自残自杀的例子并不少见。同时, 过多的奖励也会使奖励失去意义, 因为它已变得平凡而不珍贵, 儿童自然也不会投以更多的关注, 也不会珍惜。


惩罚

惩罚包括批评检讨取消某种奖励以及斥责体罚等各种能给孩子带来不愉快体验的形式。按内容分, 惩罚可分为物质惩罚和精神惩罚。取消某种物质奖励、交纳罚金、中断饮食或睡眠等可归入物质惩罚; 批评、检讨、斥责等可归入精神惩罚。在精神惩罚中, 还有一种自然后果惩罚, 是指用儿童自身行为的过失所造成的“自然后果”, 使儿童感到不愉快甚至痛苦的体验, 从而改正过失。按方式分, 惩罚还可分为代偿式惩罚和剥夺式惩罚两类。代偿式惩罚是以增加额外的课业或其他工作任务为措施的惩罚, 如罚写字、罚背书、罚打扫卫生等; 剥夺式惩罚是以减少或剥夺学习或其他工作任务、游戏机会为措施的惩罚, 如拒收作业、罚出考场、取消周末出游等。惩罚的功能依旧有正负之分。

(一)惩罚的正面功能

惩罚有助于儿童改变不良的行为。惩罚会让儿童形成浅显的是非观念, 明白什么事情是错误的、是不应该做的。当一个人知道自己犯错误的时候, 内心都有一种要接受惩罚的准备, 这是一种心理需求, 儿童犯错误时, 恰恰是教育的良机, 因为内疚和不安会使他急于求助, 而此时明白的道理可能使他刻骨铭心。惩罚有助于培养儿童的社会责任感。惩罚是儿童在犯错误时被给予的一种他不想要的东西或使之产生不愿意体验到的消极情绪。让儿童知道做错了事就会付出代价, 有过失时就要对此过失负责任, 有助于培养儿童对自己行为负责的社会责任感。惩罚有助于儿童将来走上社会、适应社会。现实社会是一个充满规则的社会。农民种田要符合自然规则、商人经商要遵循市场规则……而我们大家都要遵守道德的规则、法律的规则。当违背规则时, 就会受到惩罚, 轻则农产品欠收、重则倾家荡产, 甚至锒铛入狱。儿童的未来也将面对这形形色色的规则, 那么从小在儿童违反规则时, 对他们违反规则的行为适当施加一些惩罚就是必要的。

(二)惩罚的负面功能

惩罚不当可能会伤害儿童的自尊心与自信心, 不利于儿童形成积极健康的心理。惩罚是对儿童行为的否定, 因此可能会对儿童的自尊和自信带来不良影响。同时, 惩罚还易打击儿童的好奇心、想象力、积极性, 使儿童产生孤僻、冷漠、消极、自卑等不良心理。惩罚不当可能会破坏儿童的自我教育, 并使儿童产生一些行为问题。儿童在知道自己的错误时, 都会有一个自我教育的过程, 而外界的不当惩罚可能就会中断这一过程, 让儿童更多的记住的是自己所受的惩罚形式 , 而忘却的是自己本身所犯的错误。同时, 由于模仿的作用,常受不当惩罚的儿童会更多的产生攻击性行为。惩罚不当可能会对亲子关系、师生关系产生不良影响 , 引起儿童消极社会性情感的产生。惩罚会给儿童带来消极的情绪体验, 儿童可能会将这种消极情绪转嫁到教育者身上, 对家长、教师产生敌意情绪, 极不利于教育者教育活动的开展和儿童积极社会性情感的形成。


2
奖励与惩罚对不同年龄段儿童影响

在不同的年龄段, 儿童有着不同的特点, 奖励与惩罚对其所产生的影响也有所差异。


婴儿阶段

婴儿期是指个体0-3岁的时期。从出生时起, 婴儿就是一个社会的人, 婴儿被包围在各种社会物体、社会刺激中, 形成和发展着人的情绪情感、社会行为和关系等。在成熟和后天环境的作用下, 婴儿的情绪不断的变化、发展。一般研究认为, 婴儿在5 -6周时, 出现对人的特别兴趣和微笑, 即社会性微笑; 3 -4 个月时, 婴儿出现愤怒、悲伤; 6 -8个月时, 婴儿出现对最熟悉、亲近者的依恋, 并随之产生对陌生人的焦虑及分离焦虑等; 从出生后半年起开始出现真正意义上的同伴社交行为

婴儿时期是个体对外部世界、对陌生的社会开始探索的初试时期。随着机体的成熟、成人的信息反馈与强化, 其逐渐实现着他的社会化进程。奖励与惩罚在这一阶段的功能不可小视 , 它们让婴儿逐渐明白哪些行为是可重复的、哪些行为是不可重复的、在哪些情况下应该有什么样的行为反应、哪些情况下不应该有什么样的行为反应。婴儿的社会化在这样一个过程中不断的发展

婴儿是一个特殊的群体, 我们在奖励与惩罚中应注意多方面的问题, 实施的方式与手段和其他阶段相比也有很大的不同更多的是物质或情感方面的, 如一个色彩鲜艳的玩具、一个亲呢的动作、一个不太高兴的表情等。婴儿的认知、判断能力有限, 他们的生理和心理都是柔弱的, 因此, 我们应慎用惩罚, 如果非用不可, 程度都应很轻。我们应营造出一种温馨、和谐的氛围, 使婴儿形成安全性依恋, 健康、快乐成长。


幼儿阶段

幼儿期是指儿童从3岁到6、7岁这一时期。幼儿心理是在婴儿期的基础上, 在新的生活条件和教育条件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在教育影响下, 幼儿的自我意识有了进一步发展, 包括自我概念、自我评价、自我情绪体验、自我控制等的发展 ; 幼儿的品德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尤其是道德认知;在儿童社会化的过程中, 由于社会的要求和教育的作用,儿童逐步学会控制侵犯行为, 发展亲社会行为; 性别在儿童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 性别角色认同性别化也是幼儿社会化的重要内容; 同时, 幼儿时期的同伴关系也有了较大的发展。进入幼儿期, 儿童由于身心各方面的发展和生活范围的扩大, 他们的独立性增强 , 对周围的世界充满了好奇探索的欲望; 另一方面, 由于知识经验缺乏, 他们还主要依靠具体形象的支持来认识外界事物, 由于生理发展的限制, 他们还不能很好控制和调节自己的行为, 将注意力长时间稳定下来还很困难

幼儿阶段的奖励与惩罚相较婴儿阶段而言, 方式方法已趋于多样化 , 在实施过程中也要注意很多问题。一要及时处理。幼儿记忆短暂, 对在激情中发生的事, 或在漫不经心的心态做的事往往过后即忘, 所以要及时处理。二要宽容真诚。幼儿年龄尚小, 对事情的对错有时判断不清, 又因情绪易波动,或受其他儿童的影响, 会做出不符合社会准则的事情, 但不能因此就大加惩罚, 甚至贴上坏孩子的标签。


小学儿童

6、7岁到 12、13 岁是儿童开始进入小学学习的时期, 这是儿童心理发展的一个重要转折时期, 也是其社会化的重要时期。在小学低年级, 儿童还具有明显的学前儿童的心理特点, 而小学高年级儿童则随着生理年龄变化, 逐渐步人青春发育期。小学儿童自我意识的发展是从具体的、片面的向抽象的、较为全面的认识过渡, 与此同时, 随着儿童认知中的自我中心成分逐渐减少, 儿童对他人的认识也逐渐趋于客观和深刻, 儿童的社会性认知开始不断发展。在社会性交往方面, 小学儿童与父母、教师的关系从依赖开始走向自主, 从对成人权威的完全信服到开始表现富有批判性怀疑思考, 具有更加平等关系的同伴交往日益在儿童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在品德发展方面, 小学儿童的品德是从习俗水平原则水平过渡, 依附性自觉性过渡, 从外部监督自我监督过渡, 从服从性习惯性过渡。

相对于幼儿, 小学儿童已较为成熟, 其行为、心理也更为复杂, 奖励和惩罚的作用在该阶段也更为明显。小学儿童的自我概念、自我评价已趋于客观化和自主化, 但他人对儿童的态度(包括他人的评价、奖励、惩罚) 对其自我概念与自我评价仍有着直接而重要的影响。同时,小学儿童的自尊心发展是其自我体验中的重要内容, 外界的奖惩也影响其自尊心的发展。对于儿童的社会性认知而言, 儿童首先是通过成人的眼睛来认识这个社会的,成人的奖励将对其社会性认知产生重要作用; 随着社会性交往中同伴交往的比重的增大, 小学儿童同伴交往中出现的问题也较多。成人的奖惩将会教会小学儿童如何正确处理这些关系和问题, 小学儿童已有一定的道德认知和内心的道德标准, 但依然不够成熟, 在这一阶段, 我们更需要恰当地运用奖励和惩罚, 完善其道德认识, 道德情感, 强化其道德动机、道德行为

小学儿童具有其独特的心理特点, 在运用奖惩时同样需要注意很多问题, 小学儿童相对于前两个阶段, 已较为成熟, 尤其是高年级儿童 , 大多数时候, 他们已经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 , 因此我们的奖惩方式可以更加多样化, 例如我们可以用自然后果惩罚法让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第二, 小学儿童已不再迷恋权威 , 因此要让我们的奖惩发挥作用 , 教育者的威信非常重要。第三, 小学儿童已开始具有自尊心, 因此在进行奖惩时要讲究方式方法, 要特别注重保护好孩子的幼小心灵, 尤其是惩罚时不可当着众人之面损害儿童的自尊心, 要注意惩罚的方式方法, 如个别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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