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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南康首例“肉霸”恶势力集团案,7名成员一审均获刑

大快人心!横市“肉霸”栽了!

赣州法院网讯 7月29日上午,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南康区首例“肉霸”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依法对刘某权等7名被告人以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2年9个月至1年3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以相应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4月,刘某华通过投标方式取得南康区横市镇生猪定点屠宰点的投资建设经营权,并于同年11月在南康区横市镇稿背村岗上组建成南康区横市生猪定点屠宰点,经营范围为生猪屠宰、鲜猪肉加工、销售,被告人杨某云为股东之一。 经营至2014年7月,被告人杨某云、刘某权与刘某华签订协议书,被告人杨某云、刘某权以内部承包的方式经营横市屠宰点,刘某华仅依照承包协议每年向被告人杨某云和刘某权收取承包费,不再参与横市屠宰点的经营。之后,被告人刘某权、杨某云为垄断赣州市南康区横市镇、大坪乡的生猪屠宰、猪肉销售市场,雇佣被告人刘某栋、罗某及邓某苹、肖某华、廖某飞、张某平、肖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横市屠宰点上班,负责到南康区横市镇、大坪乡的农贸市场及该两个乡镇的乡村道路上巡查,对运输或者销售不是从横市屠宰点进购猪肉的屠户或商贩,进行拦截、追逐、殴打、威胁、扣押猪肉、收缴保证金、抛丢售肉工具,强迫被害人到横市屠宰点进购猪肉。被告人刘某权、杨某云经营至2017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受邀入股横市屠宰点,与被告人刘某权、杨某云共同经营横市屠宰点。刘某权、杨某云、刘某某雇请被告人廖某、廖某强为屠宰点巡查员,被告人廖某、廖某强按照被告人刘某权、杨某云、刘某某的组织、安排到农贸市场及乡村道路上进行巡查,通过拦截、扣押猪肉、暴力、威胁等方式,强迫屠户、商贩到横市屠宰点进购猪肉,横市屠宰点为受雇人员提供食宿、按月支付工资,形成了以被告人刘某权、杨某云、刘某某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刘某栋、罗某、廖某、廖某强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欺行霸市,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南康区横市镇、大坪乡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权等7名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南康区横市镇、大坪乡多次实施强迫交易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事实及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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