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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突然去世,丈夫整理遗物时发现惊人秘密…

本文转自【南国都市报】;

70000元的新车20000元被转让

……

阿东在整理妻子阿丽的遗物时

意外地找到了

一些“收款收据”及借条、欠条

匪夷所思的交易让阿东迷惑

然而事情背后的真相

让他更加始料不及

为了维护他和孩子的合法权益,他将他们婚姻的第三者告上法庭 ……近日,该案的判决书在网上公布,阿东最终通过审判追回了属于他的财产。(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丈夫整理遗物时意外发现妻子的“秘密”

阿丽是阿东的妻子,两人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子。在没来海南之前,阿丽在黑龙江的一家公司当会计。2003年,阿丽来到海南,后来便在琼海市从事房地产工作。

2016年3月,阿丽在琼海的一家驾校学习汽车驾驶时,认识了该驾校的教练阿磊。随后,两人便开始同居生活。在2016年11月、2017年2月,阿丽分别以70000元、173800元的价格购入东风雪铁龙牌轿车和翼虎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新车办理入户登记不到三个月的时间,阿丽再分别以20000元、70000元的价格将上述车辆转让给阿磊,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此外,两人在同居期间,还以阿磊的名义办理了个体户登记,在琼海经营一家超市。

两人的同居生活,可能并没有给阿丽带来安全感。2018年9月1日,阿磊向阿丽出具借条和欠条,内容为:“欠阿丽人民币50万元,9月22号之前还清。东风雪铁龙牌轿车、翼虎牌小型普通客车以及某车辆为阿丽所购买,归阿丽所有。超市归阿丽所有。以上所写属实.....”。

2019年,阿丽因脑出血意外死亡。阿东在整理遗物的时候,发现了“收款收据”及借条和欠条。阿东便以此为证据,将阿磊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阿磊返还超市、过户三辆机动车以及偿还借款。

一审法院

阿丽有故意转移财产的嫌疑,涉事车辆返还阿东

一审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借条和欠条中的某车辆实际系案外人阿林(阿磊胞弟)以82000元购买后,登记在阿林名下。阿磊将他人名下的财产出具书据记明为阿丽所有,既没有财产所有人阿林的确认,也没有合法依据,侵犯了他人财产的合法权益,属无效的民事行为。

此外,阿丽将两辆车通过转让方式登记在阿磊名下,虽然车辆属于特定商品,必须依法办理车辆登记、取得车辆行驶证,但阿磊以明显偏低价格通过转让方式取得车辆登记入户手续,不符合市场交易公平原则,且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实际支付价款。再者,基于阿丽与阿磊属于同居关系、阿磊已与其妻子离婚的情形下,阿丽将车辆通过转让方式登记到阿磊名下,有故意转移财产的嫌疑。

据此,一审法院认为,涉事两辆车是阿丽购买,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通过转让方式将车辆办理过户登记至阿磊名下,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仍属阿丽所有。现阿丽因病死亡,阿东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其遗产。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如下:阿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将涉事两辆车返还阿东,并协助办理车辆过户登记至阿东名下,驳回阿东的其他诉求。

二审法院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宣判后,阿磊不服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海南一中院于2020年4月份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阿磊上诉称,他和阿丽签订《车辆买卖合同》时为同居关系,结合两人关系,车辆价格并不明显偏低,且两人已完成车辆的过户手续,涉事车辆交付使用至今,一审法院不查明买卖合同的效力,仅以价格低就判令车辆依旧归阿丽所有,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面对阿磊的上诉,阿军辩称涉事车辆均是时隔不到三个月的新车,转让价格不符合市场交易公平原则,且他在阿丽遗物中发现的“欠条”阿磊是签字确认过的,阿磊仅为代持,车辆的实际所有权归属阿丽。

海南一中院认为,案涉的两辆车系阿丽与阿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系夫妻共有财产。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阿丽在阿东不知情或授权的情况下,其没有权利独自处分共有车辆,其擅自出售车辆的行为应无效。且阿磊明知阿丽和阿东是夫妻关系,该讼争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未获得阿东的同意,即办理车辆买卖过户手续,将案涉车辆过户至其名下,不构成善意取得。

据此,海南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夫妻共同财产,必须经另一方同意才有权处置

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据北京京师(海口)律师事务所隋鹤律师介绍,夫妻共同财产是严格受法律保护的,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任何一方在处分除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外的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经过另一方同意才可以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而本案中,阿丽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车辆,毋庸置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阿丽未经阿东同意而处分涉事车辆,违反了《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构成无权处分。其次,阿磊明知阿丽和阿东是夫妻关系,即他是知道车辆属于阿丽和阿东共同所有的,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当受让人对无权处分人的财产来源是知情的,则受让人不能构成善意取得,也即阿磊不能获得该车辆的所有权,阿东有权追回该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涉事车辆。

来源: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记者:陈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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