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您提供的情况做了如下分析,仅供参考。
现在针对农村空闲的宅基地房屋主要由以下两方面因素形成:
一,农村老人去世后所遗留下来的闲置房屋;
二,农村家庭户口所有成员全部来到城市居住,留下农村的旧房闲置空下来的房屋。

根据这两种情况,国家在确权房屋时候也出了相关政策:
第一种情况的确权:按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将土地权利确定给合法的继承人”。
第二种情况的确权: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的规定,将土地权利确定给原房屋所有权人。

但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哪种情况,宅基地的使用期限并非真正的没有时间限制,法律也规定,当宅基地上的房屋坍塌、灭失后,宅基地也将会被集体收回。所以如果不想被收回,就应该注意对房屋的保护。当确实无人再居住可以依照规定,有偿退出宅基地房屋,从而释放出土地新的活力,促进土地的集约节约利用。
农村房屋确权需要权利人主动到国土资源所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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