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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盈固定资产的财税处理差异

盘盈固定资产的财税处理差异

发布者:root 发布时间:2011-04-14 标签:

    新准则将固定资产盘盈作为前期差错处理,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旧准则作为当期损益计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 

    财税差异 

    会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直接计入本期净损益,其他相关项目也应作为本期数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本期相关项目。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为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年度的会计差错及以前年度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处理。 

    而税法对会计差错的处理与会计准则存在差异:对于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年度的会计差错及以前年度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如果发现时企业已经完成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计上调整前期收益,税法上则调整本期收益;对于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漏计漏提费用、折旧等会计差错(非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且超过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会计上调整前期或者本期的收益,而税法则不允许补扣,由此产生了永久性差异。 

    另外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因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和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情况,在发现前期差错时,应按照税法规定重新计算前期应纳税所得额,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原因并重新申报,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处理,补征税款、退还税款、加收滞纳金等。对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对因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述规定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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