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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小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账务处理规定的思考

对小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账务处理规定的思考

作者:周朝辉  上传时间:2006-6-26 0:0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结账日为每年的12月31日,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由于上述种种规定的许多时间标准的不一致,对于小企业年度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几乎所有小企业都存在着企业所得税的多退少补问题,且多缴部分所得税的退回往往要到汇算清缴之后的几个月时间才能实际退回。这样就势必牵涉到小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调整的所得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问题。笔者就这一问题的账务处理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一、《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处理方法及不妥之处

  对于小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账务处理,现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已作了明确规定,而笔者认为其规定的账务处理存在着一些不妥之处:

  (一)、相同性质的业务账务处理方法不一致

  现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小企业因多计等原因退回的所得税,应当在实际收到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小企业收到退还的所得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而对于小企业因汇算清缴而补缴所得税的账务处理却又规定增设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亏损和相应增加的所得税,借记有关科目,按应调整增加的应交税金,贷记‘应交税金’科目,按其差额,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亏损和相应减少的所得税,应按调整减少的所得税,借记‘应交税金’科目,按扣除调整应交税金的部分,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按两者的合计金额,贷记有关科目。”根据这一规定,因汇算清缴而补缴的所得税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核算,而退回上年度的所得税则通过“所得税”科目核算,对于相同性质的所得税费用仅因补缴与退回的不同而采取两种不同的方法处理,我认为这样处理不妥当。

  (二)、《小企业会计制度》账务处理的这一规定与会计核算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相违背

  首先,因汇算清缴而退回的所得税是报告年度多缴部分的退回,是报告年度的所得税费用,而实际退回的时间肯定已在下一个会计年度。如果在实际收到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那么会造成报告年度所得税费用的虚增和实际退回年度所得税费用的虚减,“所得税”科目反映的不再完全是属于报告年度当期和退回年度当期的所得税费用。这样做与《小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在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既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的规定相矛盾,违背了会计核算的权责发生制原则。

  其次,企业所得税按企业所得额的一定比例计提上交的税收费用,因汇算清缴而退回的所得税是报告年度多缴部分的退回,所以应当冲减报告年度的所得税费用。如果在实际收到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由于实际收到的时间肯定已在下一个会计年度,那么冲减的是下一个会计年度的所得税费用。这样就造成报告年度和下一会计年度的所得税费用与其收入不相配比。与《小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的规定相矛盾,违背了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

  二、建议处理方法

  笔者认为比较好的账务处理方法是:小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补缴或退回的所得税都应该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进行账务处理。

  (一)、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进行账务处理的理由分析

  1、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进行账务处理。在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补缴和退回的所得税都属于报告年度的所得税费用,由于该所得税费用在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或以前就已存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得以证实;且所得税费用账务调整对按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编制的会计报表将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补缴或退回的所得税,同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相同性质的业务应当采用相同的方法进行账务处理。那么企业汇算清缴过程中补缴或退回的所得税就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汇算清缴过程中退回的所得税也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而不是冲减退回当期的“所得税”科目。

  2、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是会计核算基本原则的要求。会计核算的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凡在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既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要求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账务处理应当遵守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小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而补缴或退回的所得税应当调整报告年度的所得税费用,但由于报告年度财务决算已结束,所以不可能再按正常的核算程序对报告年度所得税费用进行会计调整,而只能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来调整其对利润的影响。只有这样,才能坚持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才能真实反映报告年度和下一会计年度的所得税费用和经营成果。

  因此,建议小企业在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补缴或退回的所得税都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二)、具体账务处理方法

  1、因少缴而补缴所得税:

  调整企业所得税: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补缴所得税: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贷:银行存款。

  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

  2、因多缴而退回所得税:

  调整企业所得税: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

  退回企业所得税:借:银行存款;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可能发生在年度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也可能发生在年度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后,所以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除了进行上述账务处理外,还要对汇算清缴年度会计报表进行以下调整:

  如果企业报告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生于报告年度会计报表报出日之前,对于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涉及的需调整报告年度所得税费用的,应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相对应的报告年度报表的相关项目。

  如果企业报告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生于报告年度会计报表报出日之后,对于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涉及的需调整报告年度所得税费用的,应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相对应的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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