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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件审理视角看当前案件调查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从案件审理视角看当前案件调查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 2011-04-08 ]
江苏省南通市纪委案件审理室
 
   近年来,案件调查质量总体呈现出逐年提高的势头。同时,从案件审理视角加以认真审视,案件调查工作中仍有三点问题值得注意和改进。
   关于立案对象的问题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纪检监察机关的立案对象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当前,在立案对象方面需注意两个问题。 
    第一,监察机关不能对非监察对象予以立案。要严格界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其他机关公务员、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企事业单位任命的工作人员之间的区别。在案件初步核实阶段,案件调查人员就要加强对被调查人主体身份的审核,准确把握监察机关的立案对象。在案件调查中,如发现非监察对象有违纪违法行为,应当将案件线索及时移送给其所在单位或其他有权部门办理。 
   第二,要按照分级管理和级别管辖的原则予以立案。当前,有的纪检监察机关可能是出于增加自办案件数量的考虑,在无特别需要的情况下,对应由下级党政组织或纪检监察组织管辖的党员干部予以立案,这种做法不符合分级管理和级别管辖的立案原则,会给纪检监察机关带来不良影响。一是剥夺了下级党政组织或纪检监察组织对违纪党员干部的立案调查权和纪律处分决定权。二是抬高了被处分人员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层级。申诉人如不服该级作出的复议、复审决定,向再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势必会影响申诉复查工作的效率,不利于申诉案件尤其是政纪申诉案件的处理。三是不利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也不利于下级纪检监察组织在查办案件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在无特别需要的情况下,对违纪人员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和级别管辖的原则进行立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应加强指导协调、交办督办,而不是包办、代办。
   关于证据收集的问题 
  收集证据是案件调查人员最基本、最重要的职责。当前,在证据收集方面需注意两个问题。 
  第一,要保证证据的充分性。证据不够充分,是当前少数案件调查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也是一些疑难复杂案件难以定案的症结所在。譬如,在涉嫌受贿的案件调查中,案件调查人员往往重视对被调查人和证人的突破,对收、送财物的时间、地点、数额、原因调查得较为详细,但对违纪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财物的来源、去向等事实、情节的调查不够彻底,主要表现在对相关言证、书证、物证包括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的收集不够充分。如果违纪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相关证据未能收集到位,仅靠收、送双方的言词证据,就不能可靠地证明违纪人员究竟利用了什么职务之便,在哪些方面为送钱人谋取了何种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收、送双方在谋利情节上只要有一方翻供,就可能导致谋利的事实难以认定,进而导致整个受贿事实难以认定。此外,收、送财物的来源和去向等情节是否查清,证据是否到位、充分,事关受贿事实的完整性、关联性和真实性,也足以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总之,在案件调查中,案件调查人员要以办成铁案为标准,努力把影响案件定性的事实和法定情节调查清楚,在证据的充分性上下足工夫,确保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合理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性,形成牢固的证据锁链,确保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清楚、完整。如发现证据不够充分、事实不够完整,应当及时补证,以防被调查人及相关证人串供、翻供、毁证,不给违纪违法人员留有可乘之机。 
   第二,要保证证据的合法性。案件调查人员在注重证据真实性、充分性的同时,还必须保证证据的合法性。近几年,每次案件质量检查评议都能发现,仍有个别调查人员在证据收集过程中不太注意证据的合法性。譬如,复制的证据未注明证据来源,没有加盖出证单位的印章,没有证据收集人的签名,有的谈话笔录没有谈话人和记录人的签名,等等。凡此种种,尽管其内容是真实的,但从形式上看,却带有明显的瑕疵,导致证据在形式上不够合法,有时甚至会影响到证据的证明效力和对事实的认定,案件质量检查评议时也要扣分。此外,调查人员还应注意取证途径、方式等方面的合法性。有同步录音录像的,要及时告知被调查人;请法定机构进行鉴定的,要出具鉴定结论报告,等等。因此,案件调查人员对证据合法的重要性要有足够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心,提高工作标准,确保每一份证据合法有效。
   关于涉案款物处理问题 
   涉案款物处理是查办案件的重要内容,也是追究违纪人员经济责任的重要手段,应注意把握好以下五个方面:一是要依据事实和证据,准确认定每一笔涉案款物的性质。要审核清楚哪些涉案款物是违法违纪所得,哪些涉案款物是违规所得,哪些涉案款物是被调查人主动自查自纠、自愿上交的,从而为涉案款物的规范处理奠定良好的基础,有效防止违规收缴问题的发生。二是要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不让违纪违法人员在经济上占便宜,对违规违纪违法所得必须按规定予以追缴。三是要注意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财产权。依纪依法不应当收缴的要说明原因并及时退还。四是程序要合法。涉案款物的处理应当由调查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经审理部门审核后报纪委常委会议审定,未经纪委常委会议讨论,调查部门或审理部门均不得擅自处理涉案款物。五是手续要完备。暂扣、收缴、退还涉案款物必须按规定出具票据,相关票据应及时归入案件卷宗。要严格执行关于涉案款物处理的相关制度和规定,确保涉案款物处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合法化。
   (中国廉政网——中国纪检监察报)
                                                      责任编辑:于洁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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