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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后的补救行为应为法定量刑情节
刑事被告人补救行为是指在刑事被告人犯罪后由其或其亲属采取措施补救犯罪所造成的损失。从刑罚学角度看,被告人补救行为属于对被告人犯罪的量刑酌定情节,但对被告人补救行为仅仅作为酌定情节是远远不够的,对被告人补救行为应在立法上确立法定从宽的量刑情节。这有助于刑罚裁量公正均衡,彰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消除加害人与被害人双方之间的对抗情绪,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被告人补救行为从宽量刑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内在要求。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这是犯罪的社会属性。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是犯罪行为的外化表现,也是犯罪行为的客观结果,被告人犯罪后采取补救行为,表明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降低,应当从宽量刑。

  第二,被告人补救行为从宽量刑有助于实现刑罚目的。我国传统的刑法观念认为刑罚的功能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随着法制观念和民主思想的深入,我国刑法对刑罚功能有了更深更广泛的内容,特别是把被告人、被害人利益的保护摆在突出位置,以惩罚为目的和任务的报应性司法,正逐步向以改造犯罪人、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的恢复性司法靠近。对被告人的补救行为从宽量刑,有利于促进犯罪人人格和社会角色的回归,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

  第三,被告人补救行为从宽量刑是和谐司法的要求。宽严相济是我国刑事司法活动中应遵循的一项刑事政策,刑法的宽和性正不断地在司法活动中体现。关于被告人赔偿、退赃作为量刑从宽情节,在大部分轻微犯罪案件体现中,只要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赔偿,都能获得比较轻的刑罚处罚,非监禁刑被广泛应用。在许多刑事犯罪案件中,如交通肇事、伤害、盗窃等侵财型犯罪案件,被害人比较关注和追求的是获得民事赔偿,在这一意愿得到满足的前提下,他们对司法机关从宽量刑不会持对立意见,甚至要求对被告人从宽量刑,因而对被告人补救行为从宽量刑也是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其诉求意愿的尊重。

  第四,被告人补救行为从宽量刑顺应国际社会刑罚轻缓化的趋势。国际社会刑罚体系具有一个从严到宽的发展过程,不论中国还是国外,古代社会的刑罚体系都是以死刑和肉刑为中心。进入近代后,随着人道主义思潮兴起,自由刑逐渐替代死刑。进入现代以来,由于犯罪激增,累犯突出,自由刑没有起到明显的抑制犯罪的效果,对刑法的目的和功能有了新的认识,掀起了以促使犯罪人回归社会、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的恢复性司法模式。事实上,一些国家的刑事法律已经倾向关注加害与被害双方利益的均衡,明确规定犯罪人赔偿了受害者的损失,可以得到从轻处罚。如《德国刑法典》规定,如果犯罪人努力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其行为全部或大部分得到补偿,或者努力致力于对其行为进行补偿,可依法减轻刑罚或免除刑罚。意大利1921年刑法规定,以履行赔偿损失作为刑罚减轻、宣告缓刑、假释的理由和条件。国外关于刑事赔偿与量刑关系的立法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作者单位: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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