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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时,用人单位可以拒绝提供劳动者工资表吗?

按照《劳动争议调整仲裁法》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各地处理劳动仲裁的工作条例、人事管理办法等,都有劳动争议仲裁时,关于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工资表、考勤记录等证据的义务。

由于用人单位管理职责,许多劳动争议中的证据,都由用人单位管理或者保存,比如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内部规章制度、工资帐册、考勤记录、业绩统计、工作时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年限的计算等证据,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不管是员工,还是用人单位提出劳动仲裁,这些证据的举证责任,都是用人单位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保密、缺失等理由或借口,不履行自己的举证责任。

法律还明确规定,因为用人单位的责任,出现劳动争议的,或者因为用人单位的决定,开除、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或者出现减少劳动报酬等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都要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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