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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者及被扶养人均超过60周岁,是否应当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

案例  张某于2012年8月8日驾车将李某撞伤,事故发生时李某年满60周岁,其配偶刘某(无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经济收入)也年满60周岁,李某与刘某生育有2个子女,张某是否应当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

本律师认为,对于该案例应当区别情况分别分析:

(一)李某无工作也无其他经济收入

从法理上来讲,民事侵权贯彻的是损失填补原则,有多大损失法律就为受害人弥补多少损失回来。由于李某无工作也无其他经济收入,平时没有扶养费支出,所以受伤与否均不会使他的抚养状况发生任何改变,其配偶刘某的生活来源也不会因此受到影响,因此李某并无被扶养人生活费损失,肇事方也就不应当赔偿该项费用。

从现行法律规定上来讲,《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2款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属于因伤致残劳动能力降低而引发的收入减少产生的损失;第28条第2款明确了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从这两条规定的文义解释,不难得出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支付也应当考虑受害人是否因加害人的侵权行为而产生了该项损失,然后再考虑被扶养人是否满足获得该项赔偿的条件。在本案例中,李某无工作也无其他经济收入,所以没有此项损失,肇事方张某可以不赔偿该项费用。

有人将上述两个条文割裂开来,只看第28条的规定,认为只要具备法定的抚养义务,而被扶养人又满足条件的不论受害人是否实际产生该项损失均可以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与该解释文义不符。

(二)李某有工作或有其他经济收入

虽然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视为无劳动能力人,但我国法律并不禁止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来创造财富,也并不限制老年人从事年轻人做的工作,反而在某些领域老年人才是该工作的中坚力量(如学校返聘的老教授)。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8条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不需要考虑受害人的年龄的规定及《婚姻法》第20条夫妻间有相互抚养义务的规定,如李某本身有经济来源,因事故导致其收入减少的,即使他年满60周岁也应当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综上来看,对于受害人及被扶养人均年满60周岁以上的,是否应当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考虑受害人的收入是否因此减少,导致被扶养人的生活状况发生改变的情况,而不是考虑他们的年龄,年龄只应用于计算具体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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