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受制于疫情的影响,我们经常在新闻中会听说某某企业破产的消息,但是对于“执行转破产”这一概念很多人并不熟悉,容易产生较多的疑问。例如在执行转破产需向哪个法院提请?执行转破产需要符合什么条件?执行转破产的具体程序?现在笔者将一一进行解答。
首先,执行转破产程序是指当被执行人为营利法人,并且该营利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破产原因,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受理破产的程序。
其次,执行转破产需要符合下述条件:第一,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第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已提出清偿要求的债务;第三,债务人对全部或主要债务不能清偿处于持续状态;第四,不能清偿的债务不限于金钱债务。
最后,执行转破产的程序为:第一,执转破的启动程序。与一般性的破产程序启动采取当事人申请主义原则不同,在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具备破产要件时,可通过两种方式启动执转破程序:一是当事人主动提出申请;二是执行法院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在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任意一方书面同意后,依职权启动执转破程序。第二,执行当事人不同意的处理。在执行法院征询当事人意见后,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不同意移送且无人申请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继续执行程序。第三,异议的处理。当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期间提出,由受移送法院一并处理。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