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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工资不足额,员工能提出被迫辞职及经济补偿吗?丨劳动法同学会

辑丨曾凡新律师团队

司法观点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也即产假期间的产假工资属于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区别于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故用人单位是否足额向劳动者支付产假工资待遇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情形。故员工以公司存在拖欠其产假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理据,不予支持。

当事人

李某、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

裁判要点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问题。李某于202121日以X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请求经济补偿。

第一,根据查明的情况,X公司已为李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而李某认为X公司未按照其实际劳动报酬数额缴纳,存在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用的情形。但李某该项主张应向有关社会保险征缴部门投诉,其该项理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第二,用人单位规制制度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并不属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请求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李某该项主张也没有理据,本院不予采纳。

第三,如上所述,X公司不存在拖欠李某上班15天工资、80天奖励假工资及产假期间的加班工资情形,李某的该项主张也没有理据。而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也即产假期间的产假工资属于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区别于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故用人单位是否足额向劳动者支付产假工资待遇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情形。故李某以X公司存在拖欠其产假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理据,原审法院未予支持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索引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6民终1755号,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14931号。(曾凡新辑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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