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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年累计销售收入同企业所得税年报营业收入不一致,正常吗?

  每年的汇算清缴中,企业会对企业所得税进行全面的总结申报,企业所得税有一个收入指标,申报增值税也有一个全年收入指标。那么这两个收入数据有没有逻辑关系呢?

我们一起来看看

A企业的例子

↓↓

A企业是主营空调生产销售的一般纳税人,2021年7月收到税务局风险提示通知“2020年增值税累计销售收入与企业所得税年报营业收入差异较大”,经核查比对,最终企业发现差异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我们来看看

这些差异的具体情况


01
内部机构转移视同销售 
 A企业在市内有一家分支机构A1,其全年向A1转移货物500万元,A1在2020年度暂未对外销售这批货物。根据规定,纳税人将货物在实行统一核算的跨县(市)内部机构间移送用于销售(接受移送货物机构需满足以下情形之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向购货方收取货款),此种行为增值税需要计算销项税,但在会计核算与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上,均属于企业内部转移资产行为,既不计入营业收入,也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故2020年A企业此项业务申报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而企业所得税申报营业收入0元。

02
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视同销售
 A企业2020年年底时,将价值10万元的自产空调用于职工食堂和宿舍。根据规定,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情况下,要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但货物并没有离开本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也没有相关经济利益流入,会计核算上只结转成本,不确认收入。
 故2020年A企业此项业务申报增值税销售额10万元,申报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0元。
 PS:如果企业将自产的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个人,无论是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都应视同销售,按规定进行申报。

03
房租收入
 2020年三季度A企业将一栋仓库出租给B企业堆放建材,合同约定从2020年10月1日起租期5年,租金每年6万元,于10月1日一次性支付。根据规定,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增值税按照“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按照“跨年度,提前一次性支付,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分期确认收入。
故2020年A企业此项业务申报增值税销售额30万元,申报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为归属于2020年度的租金收入1.5万元。

来源:铜梁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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